厦门的公积金可以在漳州买房。
用公积金材料:
1、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
2、提取人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原件;
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4、购买商品房首期付款发票原件;
5、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6、提取人单位填制并加盖印章的。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1、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签定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
2、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
3、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内的。
公积金提取流程:
1、个人向单位申请,填榷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提交各条件下对应的支取证明材料;
2、单位审查通过后通报公积金中心,职工销户提取时单位还需往经办银行办理相关人员公积金封存;
3、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公积金提取申请进行审批;
4、公积金中心转账至单位,由单位转入职工银行账户。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住房公积金是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是指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日期: 2015-05-13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一、事项名称与编号
(一)事项名称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办理编号
0-B36964573-N-01-02-01
二、事项类别
非行政许可
三、审批单位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审批对象
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五、审批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二)《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三)《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第六条)。
六、申请条件
职工(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为所购买的自住住房的产权人(含产权共有人)
七、办理方式
到公积金窗口申请
八、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本人办理: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二)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提取金额默认自动转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如需转入本市同名银行储蓄卡的,应提供该卡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提取人为购买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职工可不需要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但须向公积金窗口提供购房合同编号。若需提取至购房发票开具日期的,职工还需提供购房发票;
2、购买本市二手交易住房,或购买本市非二手交易住房但已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职工可不需要提供土地房屋权证、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但须向公积金窗口提供所购住房的土地房屋权证号;
3、购买本市非新建商品住房且尚未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4、本市或本市外房屋被征收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有补交差价的,提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交款发票或交款凭证;
5、购买本市外自住住房尚未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提供经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6、购买本市外自住住房已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提供土地房屋权证、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若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上无法体现购房金额的,还需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发票);
7、在本市外贷款购房的,还须提供借款合同;
8、在本省外购房的,还须提供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在所购房屋所在地的下列证明材料之一:①户籍证明;②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③社保缴交证明;④工资薪酬税单。
九、办理程序
(一)职工持规定的提取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人员审核;
(三)职工持《厦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自动转账至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同名银行储蓄卡的,由公积金中心通过电子授权指令,将审核提取的金额直接转账到上述卡内,职工不需到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十、承诺时限
即时办理(非本市购房需核实的,3个工作日)。
十一、注意事项
(一)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其配偶拥有所有权、用于居住的住房。
(二)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三)购房提取金额为截至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购房发票开具日期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最高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或当期的实际费用支出(其中贷款购房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今后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按还贷提取条件申请提取)。
(四)2014年起职工需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公转商贷款(均含组合贷款)购房的,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最近6个月的缴存额。
(五)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错误的,须按规定到开户银行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六)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均应A4纸复印。
十二、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三、联系信息
(一)办理地址及受理时间;
办理地址
受理时间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C厅(云顶北路842号)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 – 12:00,下午1:00 – 5: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同安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公积金窗口(银湖路8号)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 – 12:00,下午2:30 – 5:00 (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 – 12:00,下午3:00 – 5:30 (6月1日至9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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