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住房公积金 申请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有效户口、 身份证 或其他有效证件且正常缴存 公积金 的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公积金缴存者; 3.按照相关规定按月、连续、足额汇缴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4.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并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 购房合同 或协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法律客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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