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基数是社会保险缴纳的缴费标准,根据基数与系数核定缴纳金额。社保缴费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纳基数。对公司而言,缴费基数就是公司全部员工的工资总额;对个人而言,缴费基数就是个人的月工资。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如何确定每年的社保基数:
每年社保基数的上下限是根据上年度统计局公布的省平均工资确定的:基数下限是上年度省平均工资的60%,基数上限是上年度省平均工资的300%。2021年,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公布的2020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确定2021年浙江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9783元、下限3957元。企业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以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依据、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新入职员工以第一个月工资为依据,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其社保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封顶。灵活就业人员参照企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区间内自行选择。
社保基数的使用周期:
社保基数每年确定一次,且一旦确定后,一年内不再变动。2021年起,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0〕31号)要求,衢州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使用周期与全省同步调整为自然年度,即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和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从当年1月起核定缴费基数。
参保人需要注意:
企业职工因个人缴费基数调整产生的差额,由所在参保单位结算。新基数启用时已离开本单位的中断人员、终止缴费人员(包括已转移人员、已进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人员)不启用新基数,不进行差额补收。(企业职工参保人员基数差额补收部分统一于11月征收)灵活就业参保缴费人员、延缴人员、中断缴费人员、当年办理退休人员,本年度缴费基数高于3957元的,不作调整;本年度缴费基数低于3957元的,调整到3957元,并对2021年1至9月的缴费进行差额补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分别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四)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浙江省2006年职工养老保险“退休费计算公式”
关于今年的退休费计算,比较复杂,总的来说,有3个计算办法:老办法、新办法、第三办法(下面详细介绍这三种办法的计算过程)。
一、老办法。
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新人):
工资=1676.08×20%+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中人):
工资=1676.08×20%+个人账户储存额÷120+1676×1997年底的指数和×1.4%
二、新办法
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新人):
工资=(1+平均指数)×1676.08×缴费年限÷200+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中人):
工资=(1+平均指数)×1676.08×缴费年限÷200+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1676.08×1997年底的指数和×1.4%
三、第三办法。
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新人):
工资=1557.42×20%+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中人):
工资=1557.42×20%+个人账户储存额÷120+1557.42×1997年底的指数和×1.4%
此办法中,如果是省里规定的6类特殊人员(“双低”、中断缴费、前补后延、退职人员、上年享受最低保障人员、其他不按规定缴费人员),那么,第三办法工资=工资+今年普调额+缴费年限×1.5。否则,还可以享受当地的最低养老金保障,即此办法中新人、中人算出的工资,要与531.60进行比较。
如果工资<531.60,则第三办法工资=531.60+今年普调额+缴费年限×1.5
如果工资>531.60,则第三办法工资=工资+今年普调额+缴费年限×1.5
四、三种办法已经讲完,现在可能有人要问了,既然有3个办法,那到底采用那个办法计算呢?
先进行第一次比较,老办法、新办法比较。
如果老办法高,退休费A=老办法的工资;
如果新办法高,退休费A=老办法工资+(新办法工资-老办法工资)×30%;
再进行第二次比较。
第三办法工资与第一次比较得出的退休费A进行比较,哪个高,退休费就取哪个。
五、说明:
①1676.08为2005年度我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个人账户储存额包含个人划入部分、单位划入部分、利息,每年累加而成;
③1997年底的指数和=1992年前的工作年限×0.9+1993年缴费工资÷2884+1994年缴费工资÷3932+1995年缴费工资÷5597+1996年缴费工资÷6619+1997年缴费工资÷7413,如果93--97年中某年未参加养老保险,则该年的缴费工资为0。
④平均指数=(1997年底的指数和+1998年缴费工资÷8386+1999年缴费工资÷9259+2000年缴费工资÷10632+2001年缴费工资÷12414+2002年缴费工资÷15770+2003年缴费工资÷16367+2004年缴费工资÷17584+2005年缴费工资÷18696+2006年缴费工资÷20113)÷缴费年限,如果其中某年未参加养老保险,则该年的缴费工资为0。
⑤缴费年限:即交了多少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时将月数化为年,如30年3个月,作30.25年。
⑥计发月数:根据退休时的年龄而定,40岁以下退休计发月数为233,41岁230,42岁226,43岁223,44岁220,45岁216,46岁212,47岁208,48岁204,49岁199,50岁195,51岁190,52岁185,53岁180,54岁175,55岁170,56岁164,57岁158,58岁152,59岁145,60岁139,61岁132,62岁125,63岁117,64岁109,65岁101,66岁93,67岁84,68岁75,69岁65,70岁以上56。
⑦今年普调额+缴费年限×1.5:今年普调额,杭州市67元,台州市67元,宁波市62元,衢州市57元,其他市56元。计算中缴费年限取整数,如30年3个月,金华地区公式为:56+30×1.5。
这是根据浙劳社老[2006]142号文件,写得尽量方便大家看懂的计算公式,里面的一切内容,只适合我省内正常(不包括双低、协缴等)缴纳养老保险,且在今年退休的人员(不是今年退休,参考一下也无妨)。新人退休的公式实际上并不实用,因为新人尚未达到退休条件,而且,以后的退休计发公式可能还会进一步改变完善,新人没必要按照此公式估计以后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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