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报报道了大兴区首推集体土地共有产权房的消息,社会各方也对这一供地新模式颇为关注。这种共有产权房和此前建在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有何不同?记者从土地出让方获悉,集体土地共有产权房建设品质与国有土地共有产权房一致,购房人也能拿到房本,性质与“小产权房”完全不同。
增加住房供给的新渠道
以往老百姓购买的商品房、共有产权房、经适房,基本都是建在国有用地上。这些土地入市后,要经过一定的招拍挂环节,由房企拿地后再进行开发建设。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性质的土地,即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
对于“集体土地入市”,还处在改革试点过程中。之所以大兴区可以将这三宗集体土地推入市场,也得益于其“试点”身份。2015年2月,北京市大兴区等33县(市、区)被国土资源部确定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试点地区,大兴区也成为本市唯一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试点区。
早在2016年1月,北京市赞比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8.05亿元竞得名称为“2号地小B地块”40年的土地使用权,这成为北京第一宗通过招拍挂形式出让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记者在这次推出的三宗集体土地公告中看到,这三宗土地的用地性质为F81绿隔产业用地,但是并不是过去的40年土地使用年限,而是70年。仅从年限上看,这与建设共有产权房的国有土地地块是一样的。中国农业大学土地科学与技术学院教授朱道林认为,这也是落实多渠道增加保障住房供给的举措。
建设品质与国有土地一致
去年9月底,北京在总结以往各类政策性住房经验的基础上,推行“共有产权房新政”。购房人与所在区政府代持机构按比例共同拥有房子的产权。根据专业机构的统计,截至目前,北京今年入市的共有产权房多达29个项目,提供房源32446套,比2017年5个项目3752套上涨了765%。
但这些已入市的共有产权房、包括此前的自住房也基本都是建设在国有土地上,并没有在集体土地上建设。
集体土地上的共有产权房会不会与国有土地共有产权房有所差异?公告披露信息显示,三宗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共有产权房与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共有产权房“同权同价”,建设品质和配套要求也都是一样的。记者获悉,此前,大兴区已出台40多个政策文件,实现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最近几年,本市也在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房,只租不售。这一举措的好处在于拿地成本较低。不过,这几宗拟建共有产权房的集体土地,在建房前都需要完成拆迁等流程,总体成本不会比国有土地低太多。
符合规划要求能拿房本
此前,集体土地建设租赁房,村民可以享受一定收益;如今探索集体土地上建设共有产权房,村民更能获益,而且村集体投入少、收益见效快。
但集体土地建共有产权房,与此前的“小产权房”有无差别?对此,土地出让方的负责人回应,小产权房是违规建设的,没有产权证,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保障;但集体土地共有产权房是经过规划国土等部门联合审批的,有房本,老百姓无需有权益方面的顾虑和担心。“这与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共有产权房是一样的,购房人也会拿到不动产证,也就是‘房本’。”
“很明显,集体土地共有产权房符合规划要求,是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并按程序审批的,在基础设施等配套建设上也会有保障。”朱道林说,但从后期推广来看,相关部门也要严格监管,防止炒作,真正落实“房住不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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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有购房协议,但是没有房本,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做遗嘱,作为你爷爷的遗产,由他的子女进行继承。
房产继承,房产赠予。
近年来,不少家庭在拥有一套自住房的基础上,甚至还购置多套房产。从投资的角度本无可厚非,但在家庭代际更迭中,不可避免地牵涉到财富继承特别是房产分配问题。这一问题处理不好,既不利于房产的有效利用,更不利于家财传承与家庭和睦。
那么,房产继承中都存在哪些常见的法律问题?以下10条可供参考。
01
房屋继承是什么?
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析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有一些房产是不能继承的,具体包括:只有使用权而没有产权的房屋、违章搭建的房屋、超过最长保护时效的房产、权利人生前已经赠与且去世前未撤销的房产。
02
房屋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
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
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
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03
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房产继承顺序是什么?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遗产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假如夫妻一方去世,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在世一方、子女和父母,此时,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是没有继承权的。但如果被继承人的父母在继承之后死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可以从其父母那里继承相应份额,此时,夫妻中在世一方对遗产的所有权就不完整。
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实现房产继承登记,就需要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签署放弃继承的声明。当然也可以将有权继承人同时登记为产权人。
04
房产继承需要立遗嘱吗?
财产的继承除法定继承以外,还有遗嘱继承,而且遗嘱继承要优先于法定继承。也就是说,对公民的财产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就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法定继承。
因此,对于房产继承,最好提前立好遗嘱,以免继承时出现混乱。
05
如何设立一份有效遗嘱?
一份有效的遗嘱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主体合法、客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
主体
遗嘱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即使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客体
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处分了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或完全不属于立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则该遗嘱就要部分或全部无效。
内容
遗嘱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遗嘱可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五种形式。
06
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间
是否享有一样的继承权?
《继承法》中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因此,在房产继承时,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间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07
“孝顺”程度是否影响遗产分配?
现实生活中,各个子女对老人尽到的赡养义务有多有少,在老人去世时,尽到赡养责任的和未尽赡养责任的子女之间往往会因为房屋等遗产分配产生重大分歧。
根据继承法,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08
农村宅基地能够继承吗?
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权不属于公民个人,也不在遗产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对宅基地没有所有权,但是有使用权。由于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可以被继承的,根据“地随房走”原则,继承的是房屋和房屋所在宅基地的使用权。
不动产权不仅包括房屋所有权,也包含土地使用权,在农村是宅基地使用权,在城市是建设用地使用权。
09
房屋继承参照什么原则分割?
遗产分割要坚持两个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由于房产属于不宜分割遗产,强行分开割,会造成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或给生活带来不便。
第一种方法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或者生产经营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
第二种方法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共同共有就是继承人对房屋遗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则是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各自的份额享受权利。
10
房产继承者出现矛盾怎么办?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产继承是很多人都会遇到的问题,由于牵涉到感情与亲人,往往处理起来十分棘手。此时,明确法律上的权利和背后的道理,处理起继承问题就能做到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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