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土地是不可再生的有限资源。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紧缺与严重浪费土地而出现人地矛盾,积极探索土地资源的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1、总体规划,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由县政府组织,联合农业、国土资源、工信、财政等部门,聘请相关专家,召集各乡镇相关负责人,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结合县域经济的发展现状,认真分析,科学对全县的农村土地资源利用进行总体规划,各乡镇对其土地资源使用进行详细规划。
规划过程应坚持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因地制宜,科学发展与合理布局,同时考虑到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
2、严格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重点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报自然资源部预审
3、引导工商资本进入农村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的目的是使土地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需要一定的投入和现代科技支撑,而农民在这方面的能力很有限。如果引进工商资本进入农村土地流转,采取“龙头企业+合作社”、“公司+农户”等合作方式,农民负责按标准生产,并按合理价格定向售出,这样能有效发挥各自优势。
4、加强土地整治与基础设施建设
土地整治主要是针对沟系交错、地类交叉、渠系老化等土地现状,进行水利设施配置、道路和林网建设,从而改变农业生产基础条件,降低生产成本,使其易于实现机械化生产,扩大农田面积,实现农业增产增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一)落实土地管理措施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更有效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国家成立了从国家一级到省、地(市)、县、乡镇各级土地管理局及土地管理所。旨在进一步明确土地利用的总体方向、目标和任务。为了保护基本农田,平衡各地建设用地的需求,优化土地利用模式,完成各级政府土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和土地利用监测系统,全面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和分阶段实现土地市场化,提高土地利用效率,1997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冻结耕地改作他用一年,着实开展耕地状况调查。在2000年以前完成第一次国家、省、地(市)、县四级土地资源调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用遥感、数据和图像电脑处理,建立全国土地市场的计算机联网,实现信息有偿共享。2010年又开始编制第二次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规划,为进一步实现土地合理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二)耕地价值重建
土地资源承载着满足工业化和城镇化的用地等需要。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耕地保护,“采取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却未能控制住耕地的流失。耕地不断流失的根本原因在于,耕地农业利用的比较收益低下,不可避免地向效益较高的其他用途转换。同时,由于耕地的价值未得到充分体现,有些地方政府可以通过低价征用农地,转而高价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获得巨额财政收入。这种“土地财政”的巨大利益驱动,使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地方政府很难有效地贯彻执行中央耕地保护政策。因此,需要在土地资源评价的基础上建立耕地保护机制。其主要途径在于:一方面提高耕地利用的比较收益;另一方面需要通过提高耕地征用的价值补偿来抑制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
(三)不断提高耕地质量
粮食安全始终是我国的大事。提高耕地质量进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可以弥补耕地面积减少造成的粮食减产。当前农村开展的土地整治、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等都是提高耕地质量的有效措施。在弃耕现象严重的部分农村,稳步推进土地转包或流转,让有能力的农民或公司租地开展规模经营,实行平整土地、完善灌溉系统、合理施肥喷药等农田科学管理,可逐步提高耕地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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