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内的社保不需要转移。新单位如果给交了社保,那么就不用管了,单位里管交社保的同事就自会把原来的社保转过来了,如果发工资条的时候,没有社保各项扣费,再可以去问单位。
在2012年底,浙江省所有参保人员已全部领到统一的社会保障卡。
浙江省社会保障卡建设工作已在杭州、嘉兴、绍兴、衢州4个城市试点展开,社会保障卡将率先在医疗保险业务中应用。
在全省范围内,参保人员如果在异地生病,只要持该人社会保障卡就可以就医,并只需支付个人应承担的医药费,可大大简化异地就医的结算流程。
据悉,浙江省已完成省级和试点城市社会保障卡系统建设,实现参保人员持卡就医和异地就医结算应用。
省人力社保厅相关负责人介绍,除了医疗保险,浙江省还将逐步推广社会保障卡在养老、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中的应用。
还有哪些情况不需要或不能办理社保关系转移呢?
1.已经办理退休的人员,不需要办理社保关系转移。
2.在新参保地是临时账户的参保人员,不需要办理社保关系转移。
3.原参保地社保关系有超3年(含3年)一次性补缴的参保人员,在未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不能办理社保关系转移。
4.原参保地社保关系有欠费且拒绝补缴的情况下,也不能办理社保关系转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是在出院或者转院之后报销。
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
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
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
急诊结算程序: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异地安置人员结算程序:
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为其指定1-2所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患病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由所在单位持参保人员医疗证及病历、有效费用票据、复式处方、住院费用清单等在规定日期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转诊转院结算:
参保人员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转往其它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的,需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由经治医师提出转诊转院理由,科主任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分管院长签字,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
转诊转院原则上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市内转诊转院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间进行。市外转诊转院须由本市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
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用现金垫付,医疗终结后,由参保人或其代理人持转诊转院审批表、病历证书、处方及有效单据,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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