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逃避税收,逃税漏税是违法行为。
房产证发证时间不足二年的征收房产价值的5.65%营业税。
《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房屋交易中所有收费都会出具正规发票,具体类型有:
1、交易手续费,住宅6元/㎡,其他用途8元/㎡;
2、房屋评估费,房产价值的0.5%;
3、房屋登记费,住宅80元/宗,其他550元/宗;
4、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缴存业主本人账户);
混合结构造价990元/㎡×建筑面积×5%;
框架结构造价1150元/㎡×建筑面积×5%;
5、房产契税(地税局征收)
首次购买住房面积小于90㎡,按房产价值1%征收(到房管局档案窗口查询,出具无房证明);
首次购买住房面积大约90㎡小于144㎡,按房产价值1.5%征收(到房管局档案窗口查询,出具无房证明);
购买第二套住房或者第一套住房建筑面积大于144㎡,以及非住宅用房,均按房产价值3%征收
6、营业税(市地税局征收)
房产证发证时间超二年的普通住宅免征5.65%营业税;(普通住宅指面积144㎡以下住宅房屋);
房产证发证时间不足二年的征收房产价值的5.65%营业税;
7、个人所得税(市地税局征收)
房产证发证超五年,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持房产部门证明,免征1%个人所得税。
除了上述这些,在房屋交易中还可能遇到其他税收。
买房的注意了!房管局发布购房八条警示
在新房价格不断攀升的情况下,很多购房者转投二手房,但在购买二手房过程中难免会同中介公司打交道,而这其中存在着许多法律潜在风险,下面我们来看看这些实例,借此来识别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陷阱”。
强扣业主房产证
案例回放:陈女士居在梅林。今年8月1日开始,深圳个人住房转让开始强制征收个税,她的房子满足免税的条件,但她并不知情。
“9月份,创道地产梅林分行的地产经纪人告诉我,如果现在不卖,可能以后要征收2
0%的个税。”陈女士表示决定卖房。9月15日晚,该中介带来一个买家,三方签署了协议,中介带走房产证。
后来,陈女士收到1万元定金,而并非是原来的2万元。中介称,剩余的1万元用来支付业主没有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还有佣金和办理房产证过户的加快费等。“我怀疑工作人员的诚信,”陈女士坚持要回另外1万元定金,但对方一直不肯给。陈女士于是要求中介还她房产证,但中介当时拒绝归还。
记者点评:房产证的所有权属于业主,业主是权益既得人,无论交易与否,这个事实都不会改变,所以业主要回自己的房产证,中介无权扣押,中介扣留房产证属于侵权行为。
瞒天过海吃差价
案例回放:南山区的张先生半年前准备在南山买房,他通过某中介看中了一套房子,中介人员表示业主要价75万,没有降价余地。张先生希望和业主直接见面沟通,中介几次都以业主长期出差为由,无法安排见面。
张先生虽然看好这套房,对价格也能承受,但始终觉得有些蹊跷。于是他向中介索要业主手机号码。虽然中介极不乐意,但在张先生强烈要求下,不得不告诉了他。张先生在与业主沟通后发现,业主委托
房产中介的房屋售价仅为70万元。该业主称,最近中介还在不断劝说业主签订委托书,委托其代理出售房屋的全部事宜。如果业主签了委托书,那么这5万元的差价业主和张先生都将无法发现。
记者点评:瞒天过海吃差价,是不良中介惯用伎俩。虽然不少中介承诺“不吃差价”,但是到底吃没吃,买卖双方不见面谁也不知道。所以,买卖双方最好还是通过中介沟通一下。
设置霸王条款
案例回放:刘某、陈某与某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合约》。《合约》约定,刘某通过中介向陈某购买一套房产,转让成交价为人民币209.38万元。同时约定:“陈某或刘某未能依本合同之条款卖出或买入该物业,则毁约方必须实付中介公司人民币11.56万元,作为赔偿中介损失。”后来,刘某并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刘某与陈某至今未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介公司认为刘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56万元用以赔偿损失,遂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认为,该条款属违约条款,违反公平原则,驳回了中介的诉讼请求。
记者点评:很多中介公司的居间合同都有类似的霸王条款。法院判决认为,在交易不成功的情况下,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报酬,违反了《合同法》相关规定。购房者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逐条推敲。
“阴阳合同”逃税漏税
案例回放:何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两房单位。讨价还价后,最后双方把房价定在46.8万元。随后,何先生先交了3000元的诚意金。
后来,中介称,卖主在购入该套房时的价格是32.7万元,如果在新的房产证上写现在的房价,那么业主就要交纳较高的契税。中介提出可签“阴阳合同”,从而实现“合理避税”:在新的房产证上,只是写原价32.7万元。
何先生认为,这样将给自己未来房子的使用、转让埋下隐患,拒绝了该建议。但中介表示,如果不这样做,业主会承担高额税费,中介也无利可图。交易失败后,何先生打算要回诚意金,但中介以诚意金已经给了卖主为由,拒绝返还。
记者点评:律师表示,“阴阳合同”是逃税漏税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一旦被举报,很可能会对买卖双方造成伤害,甚至可能导致买卖合同的无效。
单方面篡改合同条款
案例回放:今年4月,陈先生在中介推荐下,决定购买罗湖日豪名园一套房子,总价36万。
随后,在中介提议下,陈先生先签好了合同的买方部分,约定双方应当在45天之内办完解除抵押手续,并当场交了1万元诚意金。后来,陈先生拿到业主签好了字的合同后发现,“45”天被改成了“145”天。中介同时告诉他,这套房只是备了案,房产证并没有办下来。10月,中介通知说,业主要求房款再增加5000元,并加付给中介3000-4000元办证“加快费”。
记者点评:二手房买卖双方应该在合同上明确过户的时限、各自的违约责任等。合同签署后,任何一方不可以单独随意修改、增加内容,对于业主签了合同后又要求加价的情况,业主可以以违约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双倍定金。
明知没房产证也卖楼
案例回放:李女士通过中介购买罗湖区的一套二手房,中介人员告诉她,房子有房产证。李女士向中介公司缴了4000元订金。之后,中介安排她与吕姓业主见面。
在签合同时,李女士得知这套房子根本没有房产证,但是中介人员和吕某说,“房子可直接到发展商处过户给她。”于是李女士与吕某签署了房产转让合约,并相约前往开发商处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找到开发商后,李女士被告知必须缴纳36万元赎楼后才能转让该房产。李女士听后立即前往国土局查询该房产的权利人情况,发现吕某不是业主。李女士表示不要此套房时,中介称订金已交给吕某,无法要回。
记者点评:在签订三方合同之前,建议买方最好到国土局查档,详细了解清楚所购房屋的权属、房产是否被抵押、是否被法院查封等,而不是相信中介和业主的口头承诺。
捏造房源找“托儿”促销
案例回放:福田区的王女士近期准备买房,在中介的橱窗外,她总能看到很多令其心动的房源,但走进去一问,却发现这些房子要不是过期,要不就售出。
然后表示,目前还有其他很实惠的房源,随后就顺理成章地推出自有的高价位楼盘信息。有的中介公司还找各种理由要求购房者办理相关手续,缴纳各种名义的费用。
有一次,王女士对一套福田区中心区附近的二手房有些动心,中介见状百般劝说其立刻下订,王女士正在犹豫时,外边突然有人喊:“那套房有人要下订金了”。“这反让我提高了警惕,我表示再考虑一下。”王女士说,过了几天,她委托朋友再次询问了此房的情况,发现仍未成交。
记者点评:发布虚假低价房信息,是许多中介招揽客户的手段。同时,很多中介还利用“托儿”促销,造成房屋热销的假象,购房者一定要谨慎、冷静,小心为自己的冲动“埋单”。
夸大房屋面积
案例回放:黄先生委托中介买一套二手房,“看房时中介说房子面积81平方米,于是我按照他们的要求交了3000元诚意金,并签订了购房意向合同,合同上也写明,房产面积81平方米。”黄先生说。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6-1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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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郑州市房管局对在商品房交易中出现的一些对交易当事人造成损害的问题,进行了回答,帮助群众普及房屋交易知识,规避风险。
▲符合限购政策方可购买
据群众反映,目前社会上有个别不法机构和个人,宣称在政府部门有关系,交点“介绍费”就可以让你通过购房资格审核。在此提醒消费者,在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中,政府各相关部门对于购房者提交的申请资料有严格的审核程序,也不可能为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员)办理购房资格。请广大群众不要听信不法机构和个人的说辞,更不要通过这种途径办理所谓的购房手续,避免到期因无法通过购房资格审核继续履行合同,而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经济损失,并对个人征信造成不良影响。
▲谨慎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
在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时,要选择正规的、信用良好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一家正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具有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以及一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在查看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和经纪人证书时,要注意看原件,不要看复印件,还要注意营业执照、备案证书的有效期及地址与实际状况是否相符,房地产经纪人的执业单位与执业证是否一致等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和信用情况可以在房管局官方网站或郑州市住宅与房地产行业协会网站查询。
▲合同签订须留心
合同是房屋买卖的有效凭据,直接关系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署合同时务必要留心。签署合同前,应认真阅读并与其他当事人协商合同的条款或内容,特别是对自己认为应当写入合同的内容,更应充分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写入合同,以保障自身权益。对合同中有空白条款或内容的,应予以划去或填上内容,切忌不认真看合同就签名。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对于其他当事人都同意的条款,一定要写入合同中,防止其他当事人“事后不认账”。
▲售楼广告莫轻信
目前,依然有个别开发商存在夸大宣传、售楼广告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对买方造成误导,这种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管理方面的规定,买方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同时要提醒消费者,《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确定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最重要依据,如果购房人认为广告宣传的事项是对订立合同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增加到合同内容中,并设定违约责任。因广告宣传与事实不符,购房人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的,可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电商团购要谨慎
近期,一些开发商与电子商务平台合作,以优惠折扣方式吸引消费者。在一些电子商务平台上,有类似于“会员独享”、“网购优惠”等字眼的活动,以办理会员卡或代金券等优惠模式吸引购房人团购。在此类活动中,购房者必须向第三方电商支付团购服务费等费用后,才能获得购房优惠,而且此类活动通常会注明“因购房人原因放弃购房的,服务费不予退还”等条款。由于第三方电商往往不具备经营房地产销售代理业务的经纪资质,不属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对象,当交易不成时,购房人难以维权拿回电商收取的费用。
▲“阴阳合同”签不得
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个别当事人为逃避税费或获取高额度商业贷款,采用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办理交易手续。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还存在事实上的极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提供虚假材料偷税漏税的,均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交易过程中,一旦对方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履行合同约定事项时,因虚报的内容已被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或银行所采纳认可,当事人往往必须按照虚报的内容履行相应义务,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购房费用要理清
购房人买二手房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三大块:第一块是房款(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同卖房人当面谈价格、订合同,避免经纪机构从中不法获利,产生不正当差价);第二块是中介佣金(向经纪机构支付佣金时,注意索要正规的发票);第三块是向相关部门缴纳的税费(二手房买卖需缴纳的税费主要包括税务部门收取的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房地产评估公司收取的评估费;银行按揭产生的费用等等)。为避免产生纠纷,买卖双方可以要求经纪机构列明《费用清单》,并作为合同或协议的附件。最后要提醒消费者的是,在缴纳税费后要及时索要各项税费的发票原件。
▲维权途径要选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对自己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应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履行。在合同或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矛盾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仲裁或诉讼等途径及时处理。矛盾纠纷中较为常见的解除合同、退还定(押)金等诉求,属于民事纠纷,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行政机关无法也无权干预。
(来源:大河网)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8-1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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