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具体见法律依据的《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原文。
法律依据:《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二十条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参保人在本市协议医疗机构或者因急诊(症)抢救需要而在本市非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院对应的支付比例分别为65%、80%、90%;
(二)参保人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在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为55%;
(三)参保人未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在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或者因急诊(症)抢救需要在外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为40%。
法律分析: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200元起付线以上报销9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0元起付线以上报销80%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000元起付线以上报销63%
非定点医疗机构为1000元起付线以上报销48%。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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