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的劳部发(1996)266号还有法律效力吗对四级伤残已年满60周岁的职工

废止的劳部发(1996)266号还有法律效力吗对四级伤残已年满60周岁的职工

lysxtv 2025-04-27 生活常识 90 次浏览 0个评论

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已经废止,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现在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鉴定为四级伤残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改办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废止的劳部发(1996)266号还有法律效力吗对四级伤残已年满60周岁的职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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