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当事人不能享受该待遇:公租房的享受,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当事人已经离婚,虽然户口未迁出,但与前配偶已经不存在夫妻关系(不属于一个家庭内的成员),因此不能再享受该待遇(不会有补偿款分配)。
为便于说明,以西宁市为例,供参考:《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第十三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在本市工作满1年以上(以劳动合同为准)有租金支付能力的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特殊人才和在本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等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实行准入制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有稳定工作或租金支付能力;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西宁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四)家庭在就业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特殊人才在宁无住房的。
(六)未租住或者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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