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级政府部门职能包括哪些?

镇级政府部门职能包括哪些?

lysxtv 2025-04-25 生活常识 65 次浏览 0个评论

1.党政综合办公室工作职责:\r\n(1)负责好各项事务的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作用,做好机关的后勤管理工作。\r\n(2)负责上级机关各类文件材料收发传递、拟写和印发党委政府的通知、决定、命令等文件,负责机关的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和保密工作,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调查任务和文字材料工作。\r\n(3)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人员做好信息调研及拟稿工作,组织搞好机关的环境卫生,组织搞好机关人员的考勤登记,文件传达,会议记录等工作。\r\n(4)负责归属部门的群众来信来访和来宾的接待工作;搞好催办、督办、查办工作。\r\n(5)负责印章的管理和使用。\r\n(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n2.综治办公室\r\n工作职责:\r\n(1)掌握、分析辖区内的治安形势和工作动态,及时向上反馈信息,重大问题提请党委、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研究解决。\r\n(2)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解决辖区内突出的治安问题。\r\n(3)指导、检查、督促基层党支部、村委会和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视情况提出行使一票否决事项的建议。\r\n(4)协助有关部门,指导治保会、调解会和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队伍的工作。\r\n(5)积极开展“平安镇”创建工作。\r\n3.信访接持处\r\n工作职责:\r\n(1)接待和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r\n(2)为来信来访的群众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r\n(3)承办并反馈镇党委、政府领导和上级机关批转与交办的信访事项。\r\n(4)督查领导有关批示件的落实情况。\r\n(5)向镇属各单位、各中心(部门)交办、转办、督办有关信访案件。\r\n(6)搞好《信访条例》宣传工作。\r\n\r\n4.民政与残联\r\n工作职责:\r\n(1)救助本镇特困户、受灾户、残疾人及特困高龄老人。\r\n(2)发放军烈属、残疾军人,复退军人、原大队干部、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各项生活补助,以及救济救灾物款。\r\n(3)接收灾情及上报。\r\n(4)处理边界纠纷、调解赡养老人纠纷。\r\n(5)咨询社团登记,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代办,弃婴、孤儿收养,婚姻登记,殡葬,村民自治政策法规咨询,残疾人教育就业、残疾人康复等服务工作。\r\n5.计划生育服务中心\r\n工作职责:\r\n(1)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咨询服务。\r\n(2)依法为广大育龄人群审批一孩生育申请。\r\n(3)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r\n(4)代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r\n6.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1)农科、园艺\r\n工作职责:\r\n(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农业产业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r\n(2)负责粮食、水果、蔬菜、园林相关技术的指导及农作物病虫草害的鉴别和防治方法介绍。\r\n(3)介绍农作物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r\n(4)负责新农药的防治效果和使用方法的宣传和介绍。\r\n(5)积极做好宣传,适时做好农作物病虫害发展动态和农业气象相关信息的发布及采取相应的对应措施。\r\n(6)开展种植业技术培训,深入田间地头进行现场技术指导。\r\n(7)家用拖拉机年度定期检审。\r\n(8)农用拖拉机驾驶员定期检审。\r\n2)农机、科委\r\n工作职责:\r\n(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农业机械化的方针政策和法规。\r\n(2)指导农机化服务体系建设和社会化服务活动;指导、协调农业机械化生产和经营活动。\r\n(3)负责拖拉机及涉农机械的使用管理、登记入户;农机技术状态检验工作;负责农机操作人员技术培训、年度审验工作;负责镇村道路、田间场院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拟定农机安全监理办法和措施,并监督实施。\r\n(4)组织农机化科研、试验、引进、推广。\r\n(5)负责农机教育和农民农机职业技术教育工作。\r\n(6)参与农机用油的供应、救济用油的分配、优惠政策的协调和市场监督;负责农机化统计分析;指导农机管理系统信息网络建设和农机学会工作;负责农机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承办有关农机涉外事务。\r\n(7)组织农业机械参与农业综合工作。\r\n(8)结合本镇实际,拟定贯彻执行上级科技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的实施方案和意见,供镇领导决策。\r\n(9)起草、制定镇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检查落实、总结上报。\r\n(10)提出本镇科技服务组织的发展意见,积极做好建立科技示范村、科技示范户的申报、登记和建档工作;负责科技示范村管理和科技示范户联系工作。\r\n(11)积极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农村人才普查、农民科技职称评定、引进人才等工作;建立农村人才档案。\r\n(12)组织科技试验示范工作,重点做好超前技术引进示范工作;管理好用好科技发展基金,力争流动发展,增强实力。\r\n(13)组织科技培训工作,从机构、计划、经费、师资等方面做好组织协调工作。\r\n(14)积极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科技成果及专利申报、奖励工作。\r\n(15)积极组织农业技术承包、创办技术实体、开拓技术市场。\r\n(16)搞好科技情报信息工作,组织农民订阅科技报刊,收集传播适用科技知识,参与经济建设、技术开发项目论证。\r\n(17)起草镇科委年度工作总结,及时完成镇科技工作统计任务;受镇科委主任委托主持镇科委工作会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科技工作任务。\r\n(18)适时做好农作物病虫害发展动态和农业气象相关信息的发布及采取相应的对应措施。\r\n3)农经\r\n工作职责:\r\n(1)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农村经济管理政策,财经制度,农民负担政策,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r\n(2)负责指导本行政辖区内村委会、村民小组的财务及资产管理工作。\r\n(3)、督促村委会、村民小组做好财务公开公布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r\n(4)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r\n(5)负责减轻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r\n(6)农村土地承包(延包)及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r\n(7)农经统计工作。\r\n(8)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及管理工作。\r\n(9)原合作基金会的渍偿还贷工作。\r\n4)水利\r\n工作职责:\r\n(1)负责小型水利、人畜饮水、水土保持工程的前期工作,组织施工和竣工验收。\r\n(2)建立小型水利、人畜饮水和水土保持的档案,掌握工程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明处理和反映工程设备存在的问题。\r\n(3)负责水利工程设备的管理和针对村社群众性小型水利、人畜饮水和小流域治理的规划、施工检查。\r\n(4)推广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土流失治、节能灌溉技术和缺水地区解决人畜饮水工作。\r\n(5)编制工程和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计划。\r\n(6)搞好防汛抗旱工作。\r\n(7)做好水政监察工作,解决水事纠纷。\r\n5)林业\r\n工作职责:\r\n(1)宣传贯彻执行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r\n(2)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林木采伐工作,做好林木采伐的伐区调查设计,并参与监督伐区作业和伐区验收工作。\r\n(3)依法做好办理林权证的调查、审核、上报工作。\r\n(4)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和办理辖区内的林业行政案件。\r\n(5)做好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宣传和火灾紧急扑救工作。\r\n(6)依法保护、管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r\n(7)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乱开乱伐和占用、征用林地工作。\r\n(8)推广林业科技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为林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r\n7.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工作职责:\r\n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r\n2.组织编制、实施村镇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r\n3.负责村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r\n4.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监督、检查集镇村庄规划执行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做好安全生产检查。\r\n5.制止违反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行为。\r\n6.按时完成相关材料的填报工作。\r\n8.统计考评中心工作职责:\r\n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依法接受市统计局委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保证统计资料科学、及时、准确、可靠;加强辖区内机关、事业、企业和社会团体单位领导及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制观念,增强统计的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r\n2.在市统计局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的统计工作,行使综合统计职能;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统计标准,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各种专项调查。\r\n3.执行国家和地方统计标准和统计报表制度,领导、组织、协调、管理本镇的统计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本镇的基本统计资料。做到三个“统一”:即统一向下布置统计报表;统一收集、整理、管理统计数据;统一审核上报和对外提供统计数据、信息。负责对本镇部门统计数据的审核、管理与使用;负责经济工作考核中量化经济指标的核实、把关工作。\r\n4.对本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提供基本统计信息资料和统计咨询建议。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搞好统计服务,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社会关注的热点,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主动为上级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统计信息服务。\r\n5.组织、指导辖区内统计业务培训工作,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统计管理制度。\r\n6.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新增单位、变更单位、注销单位的变动信息,动态维护辖区内统计单位名录库,为经常性的统计调查奠定基础。\r\n7.加强统计业务和现代信息技术的学习,熟悉掌握现行统计制度方法和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统计业务水平和统计数据处理、传输、保管等计算机应用技术水平,负责统计站微机操作、数据录入、信息传输工作,建立健全计算机数据台账和统计管理制度。\r\n8.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r\n9.财政所\r\n工作职责:\r\n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及财政部门制定财政、财务方面的各项批示、制度。\r\n2.编制本次财政预算、结算(草案),执行镇人代会通过的财政预算,组织预算收入和执行预算支出及向镇人大、政府报告预算收支的调整,每月向镇政府和市财政局报告镇财政预算执行情况。\r\n3.加强镇属各中心(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各种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管理好往来款收据和收款收据的领发和审核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r\n4.负责财政专项资金报帐制管理工作。\r\n5.负责财政直接补贴农民资金“一折通”发放管理工作。\r\n6.完成镇党委、政府和市财政局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r\n10.便民服务中心\r\n工作职责:\r\n1.劳动就业服务。\r\n2.申办失业证。\r\n3.失业保险申报。\r\n4.农村养老保险缴费申报。\r\n5.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申报。\r\n6.申报最低生活保障待遇。\r\n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r\n8.环境保护服务。\r\n9.对外来投资企业提供服务。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南山分局的机构设置

镇级政府部门职能包括哪些?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政策依据:《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来宾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6]88号)(各县区根据自身实际出台有相应的实施办法)

(二)低保标准:六县目前城镇低保标准分别为:兴宾区160元,象州县160元,武宣县160元,忻城县160元,金秀县190元,合山市150元。2008年城镇低保补差按自治区要求不低于125元。

(三)保障对象:

1、城镇“三无对象”。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城镇居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3、在职或待岗人员虽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退休人员虽领取退休金,但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4、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优抚对象家庭。

5、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6、特殊人员救助:(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依法处理的可以享受城市低保救济;(2)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毕业一年时间内,因客观原因无法就业的;退出现役符合安置政策的义务兵和士官在超过部队发给生活费的时间,因组织原因未能安排工作的。在等待分配或安置期间,生活困难的,可以本人名义单独申请低保救济,并足额发放保障金,原则上发放期限不超过一年;(3)刑释解教人员在回到当地后,未找到工作生活困难并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以本人名义单独申请低保救济,并足额发放保障金,原则上发放期限不超过一年。社区矫正五种人员(具体包括: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矫正期内,家庭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4)戒毒人员在戒毒期间或戒毒后,其家庭生活发生困难的,在提供相关证明后,经调查核实,符合低保条件的,将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申请:

凡符合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以户口簿户主为申请人,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整体,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包括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证明、领取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件或失业保险机构出具的证明等;

4、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有失业人员的提供失业证,患重大疾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近期(半年)证明或病历;

5、在校生提供在校证明;

6、离异家庭需提供合法有效的离婚证件,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7、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8、其它相关材料。

申请时应当声明愿意接受管理部门对其家庭的入户调查。

(五)审批:

1、社区居委会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要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及家庭实际收入进行初步核查。核查后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社区居委会应当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和初审。

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

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

作出书面批准。填写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

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自

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书面决定通过社区居委会送达申请人。

4、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后,再次在居民集中居住地张榜公布名单、家庭人口、家庭总收入及享受保障金额,确认群众无异议后再发放保障金。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六)发放:

1、受理申请的基层组织、审核部门、审批机关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初审、复核、审批手续,并及时通过银行将保障金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按半年或季度审批、按月发放制度。符合第六条(一)款的对象按半年审批,其它对象按季度审批。每季度第二个月的1--15日为受理下一季度申请时间;每月10日前发放上月保障金。如遇特殊情况,需说明理由,经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可临时申请。

二、城市医疗救助

(一)政策依据: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城镇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来政发[2008]30号)

(二)救助对象:

凡持有我市常驻城镇居民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患有第六条规定重大疾病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1、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2、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因患重大疾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救助范围:以下重大疾病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

1、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难治性肾病综合症、暴发性肝功能衰竭、重症肝炎、肝硬化、急性坏死胰腺炎、急性肺栓塞、恶性肿瘤、危及生命的良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心脏瓣膜疾病、严重心力衰竭;

2、急性脑血管病、严重意外脑外伤、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引起的昏迷;

3、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消化道出血、呼吸系统严重慢性病、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骨髓增生性疾病;

4、严重妇科病、重症精神病、因执行计划生育手术而导致的其它并发症;

5、医疗、住院费用个人负担过重,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其它反复发作的慢性疾病;

6、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可救助重大疾病。

(四)救助标准:

1、一般低保对象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全年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500元的,超过部分按25%给予救助,当年每人累计救助不得超过5000元。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城市低保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由县、区民政部门先行预付500元救助金,住院费用在扣除享受医疗单位的减免、社会互助帮困救助、单位资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之后,按当年内个人自行负担住院费的60%救助。当年每人救助累计额度一般不超过6000元。

3、享受低保待遇的市级以上劳模、见义勇为人员、重残疾人家庭、归国华侨及侨眷、革命烈士遗属、因执行计划生育手术而导致其它并发症的对象等全年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500元的,超过部分按30%给予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额不得超过6000元。

柳江县、柳南区为试点县区,分别制定有实施办法和救助标准,其它县区均按来宾市出台的办法执行。

(五)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由本人或户主以书面形式向其低保救济所管辖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来宾市城镇贫困居民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书;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居民户口簿;

(3)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证明、诊断病历、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及收费明细单等;

(4)已参加各种商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须提供领取医疗保险赔付金的凭证;

(6)其它须出具的证明。

申请时应当声明愿意接受管理部门对其家庭的入户调查。

2、审批。城镇医疗救助实行随时申请随时受理及时审批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受理、审核和审批等程序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1)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对象,在其居住地居民集中处张榜公布名单、家庭人口、家庭总收入和所患重大疾病病种(属需保密的隐私性疾病除外)等,对群众没有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后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要严格进行复核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复核审查意见,及时报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再次进行审查,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县、区民政局出具书面意见通过社区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接到县、区民政局批准的救助对象名单后,再次在其居住地居民集中处张榜公布,确认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再发放救助金。每次张榜公布保留时限一般不得少于5天,并且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3、发放。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化发放或直接发放。

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政策依据: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来政发[2007]12号)

(二)救助标准:

目前,我市、县、区农村低保标准分别为:来宾市683元/年人;鹿寨县840元/年人;柳南区840元/年人;柳江县800元/年人;城中区800元/年人;柳北区780元/年人;鱼峰区683元/年人;柳城县683元/年人;融安县683元/年人;融水县683元/年人;三江县683元/年人。2008年农村低保补差按自治区要求不低于35元。

保障对象的收入按上年度实际收入计算。

(三)救助对象:

凡持有我市农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83元的,均依照办法予以保障。

(四)申请:

凡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的家庭,申请时以户口簿户主为申请人,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整体,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

4、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的提供残疾证,患重大疾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或病历;

5、年龄超过18周岁的在校学生出具所在学校证明;

6、离异家庭需提供合法有效的离婚证件,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7、与审批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

申请时应当声明愿意接受管理部门对其家庭的入户调查。

(五)审批:

1、村(居)民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在3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的调查核实,提请村(居)民委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7日以上。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救助金额等。对群众没有异议的,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的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3、县、区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审批,发放《来宾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县区民政部门出具书面意见通过村(居)民委员会送达申请人。

村(居)民委员会接到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后,再次在村(居)委会公示栏张榜公示,确认群众无异议后再发放保障金。每次张榜公示时限一般不得少于7日,并且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途径,接受群众监督。

(六)发放: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按年度审批、按半年度发放制度。每年11月5日前为受理申请时间;每年的2月、8月为发放上半年和下半年保障金时间。如遇特殊情况,说明理由,经县、区民政部门同意后可随报随批。

四、农村医疗救助

(一)救助标准:

农村五保户一次治疗过程医疗费用在100元以上(含100元)的,按实际支出费用给予补助,其他农村困难户救助对象因病一次治疗过程的医疗费用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按医疗费用的30%给予医疗补助,以上补助费用在民政部门设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中支付。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农合标准每人每年10元。

(二)救助对象:

1、户籍在我市农村的五保户、特困户家庭成员和重点优抚对象(领取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领取国家定期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三等甲级以下在乡伤残军人)。

2、县(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且户籍在本县(区)农村的贫困农民。

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申请:

符合求助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由本人或户主(监护人)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供养证》及户口簿;

2、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证明、诊断病历、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及收费明细单等;

3、已参加各种商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的对象,须提供领取医疗保险赔付金、新农合报销费用的凭证;

4、其它须出具的证明。

(四)审批:

1、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乡镇民政办审核。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乡镇民政办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县民政局对乡镇民政办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查审核,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及救助金额,并将批准意见通知乡镇民政办,由乡镇民政办通知申请人。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下达书面通知,由乡镇民政办送达申请人。

(五)发放:

对审核批准的救助对象,由县民政局通过银行拨出医疗救助资金,由相应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直接发放,也可以通过银行或信用社实行社会化发放。

救助申请人领到医疗救助金后,需在发放单上签名盖手印。签名盖手印后的发放单原件交回县民政局负责统一归档保存。

五、农村五保户供养

(一)政策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

(二)供养对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三)供养标准:

按自治区规定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钱、30斤大米、1斤油”标准(即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执行。各县区可结合自身实际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四)申请: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五)审批: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六)发放: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集中供养的,将供养资金直接拨付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将供养资金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户。

六、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家庭子女上大学政策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1、具有广西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籍;

2、参加广西年度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品学兼

优,已被全日制高等院校录取的新生;

3、属于城乡最低保障家庭的子女;

4、本人提出救助申请。

(二)资助标准:

1、对考取自治区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资助1000元;

2、对考取自治区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资助1500元;

(三)资金来源:

资助城乡最低保家庭子女上大学所需经费,主要从自治区本级留成的福利**公益金列支。

(四)申请、审批程序:

1、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同级教育部门联合调查核实,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对象,发放《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金申请审批》,由资助对象填写;

2、资助对象填写好申请表后交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高校录取通知书、家庭户口簿、家庭低保证复印件。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将申请人名单、申请理由及数额公式3天,确认群众无异议后,填写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复核。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确认符合资助条件的填写复核意见后,及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五)发放:

困难学生资助金由所在学校按上级批准的救助金额负责发放。

七、城乡低保服务指南

(一)工作办理流程图:1、城镇低保工作运作流程图;2、农村低保工作运作流程图(附后)。

(二)来宾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中心承诺

1、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加强对全市城乡低保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努力为民排忧解难,想方设法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维护社会稳定、构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2、对单位、部门、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来中心办理有关事宜的,凡手续完备,符合条件,能即刻办理的,应立即办理。

3、对办理有关事宜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向来办人交代清楚,并向来办人提供办事指南或相关表、证、册、卡。当办事人持完备手续再次来办理时,要按第二条规定办理。凡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应详细向来办人说明理由。

4、对来信(电)来访的单位和个人所反映的情况或问题,一般情况下要立即办理或答复清楚,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或请示上级领导的,应本着快速办理的原则,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或答复清楚。

5、对下级单位请示、报告的事宜,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办理完结。工作人员不在岗时,应在去向牌上写明去向、回岗时间、****、或注明业务代办人。

地址:南山劳动大厦十四楼

岗位职责:

1、负责制订分局工作制度、汇总草拟处年度、阶段工作计划、总结,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负责管理分局支委、局长办公会、科站长会议的组织、安排、准备等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及时整理会议纪要,监督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3、负责领导决定事项和批办事项的跟踪、督办工作;

4、负责分局的党务、人事、劳资、教育、培训日常工作;

5、负责分局各科(室)、站的工作协调,及时了解业务进展情况,做好工作信息的汇总、上报、宣传工作;

6、负责分局综合文件、报告文稿、宣传稿的起草工作;

7、负责分局公文的起草、审核、打印、呈报和机要文电保密工作;

8、负责文件的发放、送阅、归档、档案管理工作和印章管理工作;

9、负责分局社保业务档案的管理和工作站档案管理指导工作;

10、负责来信来访工作和来宾接待工作;

11、负责分局行政后勤事务,包括房产等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办公用品管理、车辆管理,并做好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 地址:南山劳动大厦十四楼

岗位职责:

1、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缴和偿付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基金,严格执行行政经费预算制度和规定,管理和控制办公经费的开支;

2、负责南山辖区企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各项保险基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基金收付和分局经费的收支、核算;

3、编制部门预算和决算报告,按规定的要求向有关领导和单位报送财务报表和文字说明、分析;

4、负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上解;

5、负责接受来访者有关财务方面的查询;

6、支持和配合外部审计部门完成对分局的财务审计工作;

7、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提高财务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基金的安全存放和基金、经费的有效使用;

8、参与有关财务方面的全局性的研讨,从财务方面配合其他科(室)、站做好相关工作。 地址:南山劳动大厦十二楼

岗位职责:

1、负责南山辖区用工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

2、负责南山辖区申请个人缴交社保费和社保关系接续工作;

3、依照法律法规征收范围为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等险种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

4、采取切实措施逐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收缴率;

5、依照法律法规,对拒缴、漏缴、迟缴、少缴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

6、负责参保单位、参保人参保资料审核和建档工作,并向用人单位每年提供一次参保员工个人帐目单;

7、依时处理月报表,按时做好台帐,托收社会保险费;

8、提供制作参保员工《深圳市劳动保障卡》信息;

9、负责参保单位保险费缴交情况的跟踪和监督工作;

10、负责对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年检;

11、负责基金征收业务的宣传、咨询工作;

12、指导工作站基金征收工作;

13、做好信访、投诉基础工作;

14、做好网上申报单位跟踪、服务工作。 地址:南山劳动大厦十一楼

岗位职责:

1、负责南山辖区参保人养老待遇的审核和支付;

2、负责南山辖区参保在职职工非因公死亡和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支付;

3、负责南山辖区不足参保年限的参保职工一次性生活费支付;

4、负责南山辖区未到龄个人缴费参保人员的档案审核工作;

5、负责南山辖区参保人员退休后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6、负责南山辖区退休人员的指纹采集、验证,协助异地退休人员的生存认证工作;

7、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咨询工作;

8、负责南山辖区退休人员的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地址:南山劳动大厦十一楼

岗位职责:

1、协助中心医保处医疗保险政策、法规、规章、文件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

2、负责对南山辖山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的审核;

3、负责对南山辖山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4、负责办理市外转诊、异地就医、大型设备门诊检查治疗、小额医疗费用现金报销等手续;

5、负责医疗保险政策咨询工作,受理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的投诉,并负责调查核实和反馈;

6、负责接待上级对医疗保险工作的检查。 地址:南山劳动大厦十一楼

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伤保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

2、受理南山辖区企业参保和未参保员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对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认定结论;

3、受理南山辖区非法用工投诉的调查及待遇计算工作;

4、受理南山辖区参保员工的工伤待遇申请,并予以核付;

5、受理南山辖区工伤或职业病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6、负责与南山辖区工伤约定医疗单位的联系,审核、结算工伤医疗费用;

7、负责对工作站工伤保险业务的指导、协调工作;

8、组织南山辖区工伤疑难案件的分析、讨论;

9、负责协调南山辖区的工伤预防、安全生产工作;

10、协助组织赴外地工伤案件调查取证工作。 地址:南山劳动大厦十二楼

岗位职责:

1、负责南山辖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审核、审批工作;

2、负责南山辖区每月发放失业救济金的工作;

3、负责南山辖区失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的待遇审核工作;

4、负责南山辖区失业人员申领生活困难补助金的调查审核工作;

5、负责南山辖区失业人员申领一次性救济金的调查审核工作;

6、负责与市局失业处及区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地址:南山劳动大厦十二楼

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南山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政策、法规、规章的实施工作;

2、负责南山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

3、负责南山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家属统筹医疗基金征收工作;

4、负责审核、审批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退休手续的办理工作;

5、负责南山区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在职或退休期间死亡的抚恤金、丧葬费的核发工作;

6、负责实施南山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工作。 地址:南山劳动大厦十一楼

岗位职责:

1、负责对南山辖区用人单位和员工遵守、执行社保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2、依法查处和纠正南山辖区用人单位违反社保法律、法规的行为,重点稽核缴费单位申报的社保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缴费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的补缴情况;

3、负责受理南山辖区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投诉和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对管理处登记参保的关、停、破产的企业员工社会保险费的追缴工作;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保稽核职责。 地址:蛇口临园大厦附楼二楼

岗位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社保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上级的各项工作任务;

2、加强干部职工的自身建设,抓好思想、勤政、廉政工作;

3、拟定工作站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蛇口片区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及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5、负责蛇口片区企业员工信访、稽核工作;

6、受理和核准蛇口片区工伤案件及补偿待遇的发放;

7、负责蛇口片区居民个人缴费工作。 地址:南山区西丽镇南石路丽新大厦一楼

岗位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社保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上级的各项工作任务;

2、加强干部职工的自身建设,抓好政治思想、勤政、廉政工作;

3、拟定工作站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西丽片区企业各项基金征收工作,做好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5、负责西丽片区企业员工的信访、稽核工作;

6、受理和核准工伤案例及补偿待遇的发放;

7、加强基础建设、信息化建设和优质文明服务,做好本站的日常行政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

8、做好与片区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工作。 地址:深南大道9012号华侨城集团指挥部1楼东侧

岗位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社保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上级的各项工作任务;

2、加强干部职工的自身建设,抓好思想、勤政、廉政工作;

3、拟定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承担华侨城片区企业人员的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征收工作;

5、受理华侨城片区企业工伤事故的调查、认定及偿付工作;

6、受理华侨城片区企业员工的信访、投诉;

7、做好社会保险其它方面的工作;

8、做好本站行政和档案管理工作。

转载请注明来自嵩县网,本文标题:《镇级政府部门职能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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