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你好,所谓的退休中人一般指的是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因为2014年10月份开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正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那么也就是在2014年10月份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就被称之为是退休的中人了。
当然,这部分中人的退休金发放,他和之前老人的退休金发放的计算方式,是完全不一致的,因为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开始,那么实际上他的这个养老金的计算方式,就跟我们企业在职职工累积养老金的计算方式几乎是一样的,但是,毕竟,退休的事业单位的老人所拿到的退休金要远远高于这个退休工人的退休金待遇,所以,国家在当时就提出了,过渡性10年的一个补偿养老金的一个待遇。
那么时至今日,实际上有很多地区并没有将这个补偿性的养老金发放到位,所以说这就形成了事业单位中人和事业单位的老人,养老金的差距是很大的。但是既然有这样一个10年的过渡性的政策,虽然说很多地区没有将这个过渡性养老金发放到位,但并不意味着他永远不会发放到位,只不过具体的一个落实方案还没有下发,而且有些省份已经确定,慢慢的要给予补发,所以说,发放到位只是一个时间性的问题。
自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开始按月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总额,如缴费基数低于社平工资60%,按60%缴纳,如果缴费工资高于社平工资300%,超出部分不缴纳。缴纳比例为单位20%,个人比例8%,缴纳从例下调后,单位16%,个人比例不变,个人缴纳部分全部进入个人账户,享受统一的记账利率,2019年记账利率为7.61。
除职工养老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需缴纳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缴纳基数为本人工资总额,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4%,职业年金部分计入个人账户,享受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由于中国在新政策执行前参加工作,因此在计算养老金待遇时会将新政策执行前的工龄计为视同缴纳年限,具体计算时包含: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个部分
单位和个人缴费的职业年金全部进入个人账户,达到退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计算方法参照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发完为止,本人身故时按遗产继承。
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终,为新老政策的过渡期,过渡期按新老办法同时计算养老待遇,当新办法的养老金待遇(含职业年金)低于老办法时,按老办法执行,当新办法高于老办法时,超出部分按年不同比例发放。
临界点(2014年10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就算是“中人”,这里说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自从这一天开始,每一天都有无数的“中人”在退休,可是,每一个人退休之后领取的养老金比在职时的打卡工资悬殊幅度都是相当的大,有的人少了1000多元,有的人少的更多。
这些“中人”们一问,得到相关部门的答复基本上都是一样的:没有计算好呢,等到计算清楚之后,多退少补,一分钱不能少,放心吧!好啊!等吧,既然这样,哪有什么不放心的呢?
结果,从临界点之日起一直到现在,五年时间过去了,除了每一年4%~6%的幅度调整养老金之外,大部分的“中人”基本上和原来的养老金变化不大啊。这些人再一次询问相关人员,得到的回复还是没有算清楚。
这就怪了!为什么会这样慢呢?五年计算不清楚“中人”的养老金,到底是因为什么呢?是不会计算,还是算不出来或者是根本就没有计算?连不是“中人”的人都感觉到不是那么对劲。各种各样的猜测都有,有的向好处猜,有的向不好处想。
事实上,从2018年开始就有好几个省份的个别地区宣布,要加快推进“中人”养老金的兑现速度,以最快的速度解决好这个问题。结果呢,到现在为止,依然还有很多很多的地方没有弄清楚。
一些网友已经耐不住性子了。请看个别的网友说的:
还有很多的说法或者说是意见,反正就是认为,“中人”的养老金来得太慢了。
在这里,我相信相关部门的相关人员一定也是非常着急的。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计算清楚并且发放到位,这应该是这些工作人员的目的和出发点。
但是,我觉得,应该抓住问题的关键,拿出切实的措施,下大决心,锐意改革,突破难点,不是不能解决的。
是的,应该按时发放这些“中人”的养老金了,不然的话,退休的“中人”越来越多,不就越来越难了吗?
所以说:
有关部门赶快下定决心,拿出切实的措施来,以尽快地兑现这些人的养老金!
这个问题,我刚刚那回答过,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都有中人,你问的应该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吧!中人退休金计发工作正在提速!
大家好,我是社保专家思之想之,从哪一年退休算中人呢?中人的退休金计发进展如何?
这个问题对于广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来说是十分关心的一个问题。
哪一年退休的人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呢?这是指在2014年9月30号之前参加工作,在2014年10月1号之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因为在2014年10月1号,养老金正式并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开启改革,不用缴费就能领高额养老金的时代一去不复返,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要每月缴纳8%的养老保险费和4%的职业年金。
也就是说,退休中人指的是在改革前参加工作,在改革后退休的人。对于中人的养老金,目前实行的是新老办法对比,实行保底控高。
一般来说,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待遇会更高一些,所以国家设置了十年的过渡期,第一年补发高出养老金的10%,第二年发20%,一直到2024年补发100%,到时就完全按照新办法计发养老金了。
不过,补发政策没有出台,补发工作进展缓慢,所以现在退休中人依然领的是预发养老金,不是真正的养老金。
有一个好消息,近期中人养老金补发的工作有加速的迹象,因为很多城市正式启动了中人养老金的补发工作。
都有哪些省份和城市呢?从省份来看是江苏,福建,河南等地,具体的城市分别是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福建省漳州市、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
另外,河北邯郸的退休人员也反映说接到了核算养老金的通知。
四川也召开了机保中人政策研讨会,认为中人养老金补发完善方案比较可行。
所以种种迹象表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的养老金补发工作的步伐正在加快,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城市加入到正式补发中人养老金的队伍中来。
这也是广大退休中人们翘首以待的一天,希望能快点到来。
从哪一年退休算中人?中人退休金计发进展如何?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回答,下面分别进行解答与阐述。
从题目分析,题目中所指退休中人,肯定为机关事业退休中人无疑。究竟从哪一年退休算中人呢?准确的回答应是,按养老并轨时间节点,即2014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在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而且,实际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者,即为机关事业退休中人。
提出中人养老金计发问题,并讨论展望中人养老金计发进展情况,这的确是一个云山雾罩,山高路远的一个棘手问题。没有第一手资料,不掌握有关重要信息,哪如何预测进展呢?真有点“亱半临深池”的感觉在其中!
我大胆谈出自已的拙见与认知:从获得的相关有限信息可以预知,涉及养老金重新核定的各种参数、数据,都已确定并下发到位,已不存在任何的技术性障碍了。这就是说,计发办法的完善与调整,还是十分完备和科学的。现在,具体的套算、核定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之中,由于核算数据千头万绪,整理与验算工作必须慎之又慎,不可能一蹴而就。
但是,可以肯定地讲,曙光就在眼前,机关事业退休中人“预发养老金”,被“全额养老金”所替代的日子就在前头,就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老人是指1998年6月30日前已退休人员,中人是指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6月30日后退休的人员。新人是指1998年6月30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
1、“老人”:指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前参加工作(全国各地启动时间有先有后,并不统一),启动前退休的人员。“老人”无需缴纳 社会 保险费用,按照实际工作年限等情况,按照过去的老办法计发退休金。
退休时的工龄=实际工作的工龄(特殊工种折算工龄)
2、“中人”:指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前(1992~1995年, 具体时间以各地启动时间为准)参加工作,启动后退休的人员。
启动前无需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此前的工龄称为视同缴费年限。启动后,需要缴纳 社会 保险费用,并以此作为工龄,缴纳 社会 保险这一段的工 龄称为实际缴费年限。工龄达到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方可退休。
退休时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2~ 1995年前实际工作年限,可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 +实际缴费年限
3、“新人”:指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后参加工作,启动后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必须至少缴足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才能退休。
扩展资料
我国改革开放后,在20多年来的退休人员社保制度,也就是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变革之中,出现了两次重要的阶段性改革,出现了两次所谓的”老人”、"中人”和“新人”的划分,也就产生了两类有所区别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老人”? "中人”和“新人”。
相同之处:
1、称呼:划分以后,涉及到的人群都分为三类,人群叫法都有相同的称呼,都叫"老人? "中人”和“新人”。
2、依据:均是退休养老制度的改革,均以改革时间节点为分水岭。改革时间节点前参加工作,并已退休的人员,称为"老人”,改革时间节点前参加工作, 改革后退休的人员,称为"中人,改革时间节点后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称为"新人”。
3、结果:都和退休后的养老金计发有着根本性的联动关系,执行“老人”老办法,“中人”过渡法,“新人” 新办法。
不同之处:
1、两次划分的时代背是和目的不同
第一次,1992~1995年,是企业人员退休制度的改革。
第二次,2018年10月1日,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制度的改革,和企业人员退休制度并轨。
2、两次划分的政策指向性人群不同
第一次,面向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第二次,面向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3、企业退休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人的养老金的计发结果不同
机关事业单位中人有10年过渡性差额补贴,企业单位中人没有补贴。
题主这里所说的退休中人应该是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为了彻底结束退休金待遇的“双轨制",2014年10月1日,国家推行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也与企业职工一样,在职时要缴纳 社会 养老保险费用,退休后在养老保险基金领取养老金。在2014年10月1日以前巳经参加正式工作,以后才能陆续退休的人员称为"中人"。
为了使“中人"养老金不减少、不吃亏,国家把他们并轨以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以一笔过渡性养老金作为补偿。还把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这10年,作为中人养老金计算的10年过渡期,釆取新、老两种办法来计算退休金,限高保底。
由于中人养老金计算在视同缴费年限、工资增长率、计算参数等方面的复杂性,致使退休中人的正式养老金方案历经几年也没有出台,也使得各地自2014年10月1日以后陆续退休的中人只能统一按照2014年9月份的工资标准来计算预发养老金,也可以称为临时生活费。
阳光总在风雨后,2017年底,浙江省象山县在全国率先对退休中人的正式养老金进行了理顺、补发。随后,江西省赣州市、陕西省凤县、甘肃省平凉市、山东省东营市和潍坊市、安徽省肥西市等地先后对退休中人的养老金进行了补发和兑现。
2018年12月,四川省在全国第一个大范围理顺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的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并进行了补发和兑现。进入2019年以来,江苏、广西、云南、湖南、贵州等地社保部门都相继公布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正式养老金巳理顺并即将进行补发的消息。
从各地进展来看,各地退休中人正式养老金、职业年金的待遇应该会陆续进行补发和兑现。
别乱讲:一直以来"企退″才有"中人″!
2014年后"事业"也缴社保后,"事退″也有中人了!
1995年前(非"企业″社保缴费试点城市,如合肥市)"企退"视同缴费年限",即:1994年前参加工作的,均为"企退中人"!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均为"中人″!
企退人员1995年后参加工作的,退休就不属于"中人″!
同样的"事退人员″2014年后参加工作的,到退休也不属于"中人″!
给你画好线了吗2014年9月31日到2024年9月31日。中人!
很多人被中人的定义搞糊涂了,尤其是机关事业单位的中人。有的人认为“中人”待遇会吃亏,有的人认为“中人”待遇会赚便宜。究竟是怎样的呢?
2015年国家决定从2014年10月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改革的基本原则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在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中,提出了“中人”的称呼。文件提出,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
该称呼很明确,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才叫“中人”。
根据定义,各省市在宣传的时候也很明确,就是在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前退休的叫做“老人”;改革后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叫做“新人”;处于中间的人员叫做“中人”。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有人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了企业社保,2014年10月1日之后才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话,一样属于“新人”。
所以,并不是哪一年退休算“中人”,而是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后办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才算做“中人”。
如果2014年10月之后转为企业工作、退休待遇计算,就要按照企业退休待遇计算办法计算了,也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中人”。
(一)新办法。
2014年10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国家推出了养老待遇计算新办法。这一计算新办法是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新办法完全一致。
缴纳养老保险产生的待遇是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对于缴纳养老保险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会按照有关规定继发过渡性养老金。
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指数,根据退休时的岗位职务、薪级级别和退休生活补贴对应的调节标准来确定的。
另外,国家还引入了职业年金,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补充。
(二)老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老办法,说起来比较简单。
退休时发放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再加上退休级别对应的退休生活补贴数额。
退休时的工龄长短确定了计发比例高低。工龄10年到20年,发放基本工资的70%;20年到30年,发放基本工资的80%;30到35年发放85%;35年以上发放90%。独生子女父母、劳动模范或受到一些表彰奖励,都可以提升一定比例的计发标准,合计最高不得超过100%。
退休生活补贴数额跟各地的经济 社会 发展水平相一致,由各地决定。
(三)10年过渡期 。
人社部、财政部对于“中人”设置10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对中人有一个特别的保护规定,就是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如果过渡期结束,就没有新老待遇计划办法对比了,也没有保低限高。通通使用退休待遇新办法计算养老金。
由于2014年10月以后,为了配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也进行了修改,大幅提高了基本工资的标准,有的提升了几千元。因此,国家明确按照2014年10月1日之前的本人基本工资标准确定老办法待遇标准,同时根据国家统一公布的工资增长率进行不断调整。
10年的过渡期,实际上防止了一些人待遇过低,也限制了一些人养老金过高。基本上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尊重的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养老金缴费年限越长,退休待遇高出的部分就越明显,不会再出现老办法中过去10年工龄计划比例都一样的情况了。即使多缴费一个月,养老金也能多出几元的待遇。过去岗位级别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缴费基数的高低上,一样也能体现出养老金差异,但重要性大大降低。
前期由于工资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视同缴费指数、国家工资增长率等很多因素需要完善,因此多数地区将中人待遇理顺工作拖到了2018年。随着条件的逐步成熟,目前,山东、陕西、浙江等很多地区的中人的养老金待遇计算办法都已经理顺完毕。问题较多的四川省也正在研究制定完善方案,相信中人们很快都能够拿上真正的养老金了。
平凉如何才可以提取公积金
答:补缴对象为2003年户籍制度改革前已经具有城镇户籍的下列人员:
1.1996年1月1日前曾经在县(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市街道办企业工作过,未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原在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
2.1996年1月1日前曾经在国有企业工作,未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五七工”、“家属工”。
3.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过,后因各种原因离开原单位(判刑除外),未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
4.具有城镇户籍,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返城后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
5.曾参加过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6月30日前已按我市有关规定领取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现符合苏人社发〔2011〕282号文规定的补缴条件的人员。
记者:这次解决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的对象都是退休人员,有的退休时间比较长,在办理过程中,是否要进行身份认定?
答:1.关于在城镇集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认定,原为正式职工的应提供原始档案。其他人员提供在原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原始材料,如招收录用手续、合同、工资发放花名册等,即可予以认定。
2.1996年1月1日前曾为城镇集体企业正式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的,应提供原始档案和离开单位原因的原始材料。不能提供离开单位原因材料的,一律不得确认视同缴费年限。
记者:怎样补缴养老保险费?
答:本次补缴以本人自愿为原则,按照以下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本次补缴的缴费基数按1996年以来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不足一周岁不减,最多不超过1万元。
2.2011年6月30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可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以后继续按有关规定缴费,直至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记者: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计发的养老金待遇是多少?
答:1.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53590元后,从补缴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下表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
2.2011年7月1日到12月31日之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可在达到领取待遇时一次性补缴53590元,并在参保缴费次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待遇也按下表执行。
一次性补缴15年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
年龄(周岁)基本养老金年龄(周岁)基本养老金
水平(元)水平(元)
55583.763662.5
56590.164681
57596.965702.5
58604.366727.7
59613.767761.8
60622.568804
61633.869864.7
62646.370周岁及以上937.8
3.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中,如1986年12月31日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按照视同缴费年限每年发给30元的标准加发基本养老金(计算到月)。
4.本次补缴后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中,原领取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救济费的,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停止领取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救济费。
记者:具体手续怎么办理?
答:1.此次补缴政策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解决措施,以本人自愿为原则,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补缴的标准和待遇的计发必须以此次的政策为依据,其他相关政策不得参照。
2.本次补缴人员补缴手续的办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即补缴人员无论曾在何地何单位工作过,均在现户籍所在地办理补缴手续并领取相关待遇。
3.上述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一律以本人居民身份证为准。
记者:办理的时间步骤有哪些规定?
答:(一)申请受理阶段
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或原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盐城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1寸免冠照片3张;
2.公安部门关于2003年前户籍状况的证明;
3.1986年12月31日之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原始档案(由档案管理单密封)。
(二)资料审核阶段
1.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或原工作单位,将申请人的情况编制花名册一式三份,随同申请人材料一并报送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建立档案,并在《审批表》中签署审核意见。
(三)补费发放阶段
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或原工作单位通知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和《审批表》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并凭缴费凭证和《审批表》办理待遇发放手续。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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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职工符合规定的提取条件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当月汇补缴的住房公积金,需经到账确认后方可提取。提取分为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两种类型。
一、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职工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管委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二、提取额度及提取年限
提取额度的确定原则: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廉租房、危改回迁房、标准租私房、二手房,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额度按以下原则计算:
1、主买房人应根据房价款、其所占的产权份额、配偶提取能力确定可提取限额,其中主买房人是指购房合同或者借款合同上买方或者借款方左起签名的第一个人。具体如下:
(1)主买房人确定本人及其配偶的可提取限额,总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主买房人未婚的,一般情况下按照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的100%的份额确定可提取限额;
(3)合同上记载多个购房人并且为非配偶关系的,提取人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按照其所占的产权份额确定其可提取限额。
2、配偶方或者购房合同上记载的其他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按照其所占的产权份额确定其可提取限额。
3、职工购买危改回迁房,其购房总金额应扣除拆迁补偿款。
(二)职工大修、翻修自住住房,应提供职工所在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的房屋管理部门开具的大修、翻建证明、产权证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额度由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确定,不包含购买装修材料的发票金额。
(三)职工自建自住住房,应提供职工所在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的规划、房管部门开具的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额度由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确定,不包含购买装修材料的发票金额。
(四)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先确定主租房人的可提取额度,再确定配偶或其他租房人的可提取额度,其中主租房人是指租房合同上承租方左起的第一个人。可提取额度总额由系统根据录入的月租金额和家庭年收入自动计算,计算公式为:可提取限额=月租金额*12-家庭年工资收入*5%,其中“家庭工资收入”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计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
(五)夫妻双方有一方在市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分中心)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以下简称铁路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另一方的提取额度应由对方提供的《提取记录单》记录的情况确定;夫妻双方有一方在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的提取额度应由对方提供的《提取记录单》或者相关证明材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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