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和基本保障性,但其在法律本质属性上还是公民所有的可以支配使用的合法财产,自然具备了强制执行的理论依据。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八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
因此,在被执行人具备基本住房条件下,人民法院有权对其所有的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唯一住房的执行问题: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山西高级人民法院-住房公积金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
不会被冻结,法院没有这个权利。
住房公积金能否被强制执行,虽然我国现有法律缺乏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法理,公民住房公积金满足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范围,当属于可强制执行财产。理由如下: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财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职工对其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只是处分权受到限制,但是住房公积金的用途限制仅限于职工本人,不能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可以主张执行豁免的财产范围,公民必须以个人所有财产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无限责任,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为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对一些财产可以主张豁免,但主张豁免的财产范围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财产。执行豁免制度是出于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作出的制度设计,我国的执行豁免制度隐含在《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个别条文规定之中,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被执行人可以对其住房公积金主张豁免;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强制执行不违背国家设立住房公积金目的,不侵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在符合一定的条件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可以强制执行,这种条件要以不违背设立目的,不损害公共利益,不侵害被执行人基本生活保障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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