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到2025年力争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总量达到15万套

东莞到2025年力争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总量达到15万套

lysxtv 2025-04-16 新闻中心 35 次浏览 0个评论

2月8日,广东东莞住建局发布了《东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东莞到2025年力争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总量达到15万套

《意见稿》表示,到"十四五"期末,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总量不少于10万套,力争达到15万套。其中2021年筹集房源不少于3000套;2022年筹集房源不少于30000套;2023年筹集房源不少于30000套;2024年筹集房源不少于20000套;2025年筹集房源不少于17000套。

在房源筹集方面,东莞住建局提到,结合东莞市现有住房资源情况,从实际出发,灵活利用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盘活政府闲置住房等方式,多途径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

具体筹集渠道包括鼓励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建设、鼓励盘活存量住房、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支持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等等。

另外,《意见稿》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享受用地支持、简化审批流程、税费支持以及资金支持、金融自持。

其中,用地支持方面,一是重点支持利用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土地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并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二是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三是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四是产业园区中职工数量较多、过渡性住房需求迫切的优质产业项目,可适当提高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套占比,其中,用地面积占比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可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五是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简化审批流程方面,《意见稿》提到,规模大、社会效益好且符合要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支持纳入市重大项目计划管理,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另外,自2021年10月1日起,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其他政策从其规定。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同时,东莞住建局提出,符合要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申报上级补助资金,未获得上级资金(足额)补助的项目,市财政可按以下方式安排资金补助:涉及新建、改建、翻新改造或增设配套设施等情形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享受建设补助。

其中,对市财政全额投资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可从市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对镇街(园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市财政可按最高50%的出资比例与镇街(园区)共同建设,项目租金收益由市、镇街(园区)财政按出资比例分成;对企业投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建设项目,按项目配套设施投资额给予补助,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3亿元,补助资金由市、镇街(园区)财政按3:7的比例分担。

金融支持方面,一是拓宽保障性租赁住房融资渠道,重点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二是对符合条件的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三是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四是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意见稿》明确,新建、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70平方米以上的户型不超过项目房源总数的10%,原则上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项目户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70平方米。存量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户型、面积不受限制。

此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独立的新建、改建和改造项目可按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的比例配套商业、生活、文体等配套设施。

另外,东莞住建局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宜成规模集中建设。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宜多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宜大于2000平方米。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宜多于200套(间)且建筑面积宜大于8000平方米。

成都发布了哪14条土地新政?

2019年全国房地产政策统计

2019年1月15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办法 统一监督管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工作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019年1月16日

两部门明确公租房资产管理原则: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财政部网站获悉,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工作,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联合制定了《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1月29日

发改委: 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发改委等十部门印发《进一步优化供给推动消费平稳增长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方案(2019年)》。方案指出:进一步满足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住房消费需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发挥国有租赁企业对市场的引领、规范、激活和调控作用,支持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支持部分人口净流入、房价高、租赁需求缺口大的大中城市多渠道筹集公租房和市场租赁住房房源,将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作为重点支持内容。

2019年2月03日

住建部清理对民企不平等限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的通知,重点对涉及行政审批、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的条款或规定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全面清理对民营建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设置的不平等限制条件和要求,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平等竞争地位。

2019年2月12日

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小农户按股分红增收入

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鼓励地方创新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实现形式,以列举法指明了创新方式,如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直接对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还可以先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再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土地经营权出资设立(入股)公司。

2019年2月20日

多部门研究起草宅基地使用条例

1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布。

文件强调,确保明年贫困县全部摘帽;加快推进宽带网络向村庄延伸;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担保融资。

2019年2月20日

财政部: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消息。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 下发文件称,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2019年2月21日

农业农村部:研究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配套政策

2月20日下午,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农业农村部部长韩长赋等解读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会上,韩长赋表示,研究出台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的配套政策。

2019年2月21日

国务院:在全国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制定涉企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使政府决策更符合实际和民意;决定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在全国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署推动家政服务增加供给、提高质量的措施,促进扩内需、惠民生。

2019年2月22日

发改委: 推动公租房保障范围扩大 实现常住人口全覆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于21日发布《关于培育发展现代化都市圈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为加快培育发展现代化都市圈,在加快社会保障接轨衔接方面,2019年将推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常住人口全覆盖,提高住房公积金统筹层次,建立住房公积金异地信息交换和核查机制,推行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和异地贷款。

2019年2月25日

三部委发文加强城市养老院建设 设置专门养老用地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19年2月27日

住建部:全面摸排危化品安全风险 加强重大危险源管控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深刻吸取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教训,进一步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住建部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2019年3月04日

两部门:3月起正式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3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将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要求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2019年3月29日

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深入推进

农业农村部3月29日发布,我国从2017年全面部署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来进展顺利,今年将会深入推进,继续扩大试点范围。

2019年4月04日

7月1日起减免不动产登记费

从7月1日起,减免不动产登记费,扩大减缴专利申请费、年费等的范围,降低因私普通护照等出入境证照、部分商标注册及电力、车联网等占用无线电频率收费标准,并要求必须有明显降费。

2019年4月04日

住建部出新规 4月1日起新房质量安全将更有保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批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68-2018,自今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3.3.2条为强制性条文,须严格执行。即普通住宅和地下室钢筋含量都有所增加;增加了地震设计状况。这意味着日后设计的住宅和地下车库的质量与安全将更有保障。

2019年4月08日

发改委:有序发展特色小镇 淘汰滥用概念的虚假小镇

据发改委网站消息,发改委日前印发《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任务》提到,支持特色小镇有序发展,淘汰错用概念的行政建制镇、滥用概念的虚假小镇、缺失投资主体的虚拟小镇。

2019年4月12日

重磅!国管公积金实行二套房“认房又认贷” 最多贷60万

国管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对二套房贷款实行“认房又认贷”,二套房首付比例调整为最低六成且最多贷60万元。新政自2019年4月15日起执行,以网签日期为准。

2019年4月15日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实施

为加快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进一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中办、国办近日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2019年4月16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全文。确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

2019年4月18日

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同步办理

自然资源部近日起草了《关于推进建设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多审合一”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今天起至5月2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019年5月09日

两部门发布公租房税收优惠政策:免征房产税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指出,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2019年6月25日

财政部:房屋无偿赠与子女免征个税

25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2019年6月26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家政从业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应给予租赁补贴

积极推动改善家政从业人员居住条件。各地应将符合条件的家政从业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集中配租,家政从业人员通过市场租房居住的,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租赁补贴。支持各地采取多种方式帮助解决家政从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

2019年7月04日

国家发改委印发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7月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为进一步推进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国家发改委印发了《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标准指引》中还附有《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2019年7月17日

六部门发文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开展工程担保业务

7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加快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

2019年8月12日

国务院办公厅: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大力发展养老、托幼、家政等行业

12日,国办发布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方案指出,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深入落实养老、托幼、家政等服务业有关政策意见。

2019年8月16日

住建部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已经2019年7月16日召开的第11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9年8月26日

税收法定再提速 我国首部资源税法明年9月实施

8月26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资源税法正式通过,将于2020年9月1日正式实施。

2019年8月26日

新修土地管理法创新“农地入市”规定

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2019年8月26日

央行新个人房贷利率政策落地 短期内个人利息支出基本不受影响

自2019年10月8日起,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数值应符合全国和当地住房信贷政策要求,体现贷款风险状况,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另外,商业用房购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暂不调整。

2019年9月18日

财政部:住房租赁市场可获专项资金

近日,财政部下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支持包括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等方面。

2019年9月23日

农业农村部: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据农业农村部网站消息,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通知》提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019年9月25日

民政部要求到2022年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率达100%

日前已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对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提出17条具体措施,其中明确要求到2022年社区100%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2019年9月26日

我国将建立建筑市场黑名单制度

住建部下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指出,将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将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等记录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

2019年10月11日

发改委:分两批试点布局50个产教融合城市

日前,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6部门印发《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明确,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试点布局50个左右产教融合型城市,在试点城市及其所在省域内打造一批区域特色鲜明的产教融合型行业,在全国建设培育1万家以上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和组合式激励政策体系。

2019年10月15日

农业农村部:鼓励农村利用闲置住宅发展文旅办公等新产业

农业农村部昨天对外发布了《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对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推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2019年10月23日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不再提交纸质提取申请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即日起,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不再提交纸质提取申请书。职工应当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告知承诺制有关规定,承诺申报的信息准确、完整、有效,对提取适用事项真实性负责。

2019年10月29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明确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相关法规

为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19年11月1日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1月11日

“查人”又“查房” 人口普查一举双得

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决定于2020年11月1日起正式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普查的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2019年11月15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5日发布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准。在本次标准修订中,主要对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适用范围、类别构成、图形符号进行了调整。

2019年11月20日

央行第四期LPR利率:1年期降至4.15% 5年期降至4.80%

11月20日,央行披露第四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LPR利率为4.15%,此前为4.2% ;5年期LPR利率为4.80%,此前为4.85%。

2019年11月2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

《规划》近期至2022年,中期至2035年,远期展望至2050年,是到本世纪中叶我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性、综合性、指导性文件。

2019年11月27日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 再延长三十年

11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 意见提出,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长久不变。保持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长久不变。保持农户承包地稳定。

2019年11月28日

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税率拟调整为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将不动产租赁服务、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适用税率调整为9%。

2019年12月2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

是指导长三角地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体化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相关规划和政策的依据。规划期至2025年,展望到2035年。

2019年12月4日

住建部等4部门联合发文: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住建部、工信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从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科学治理等方面统筹发力,统筹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大力推进“马路拉链”治理。

2019年12月10日

最高法新规明确: 保障房租赁属行政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判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属于行政协议,以保障城市低收入群体住房的合法权益。

2019年12月16日

自然资源部: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效供给

自然资源部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确保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政策的落地落实,有力促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养老服务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养老需求。

2019年12月23日

住建部:明年仍强调三稳 长期坚持“房子不是用来炒”定位

12月23日,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明年首先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期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不把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

2019年12月25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发文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等6部门印发《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各方特别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2019年12月25日

中办、国办: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落户限制

《意见》提出以户籍制度和公共服务牵引区域流动。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落户限制,全面放宽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落户条件。

2019年12月30日

央行: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利率

继8月起新发放贷款主要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之后,12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存量贷款利率基准转换方案。已签订房贷合同的市民,可以与银行协商将定价基准转换为LPR,也可以协商采取固定利率。

就像一部紧张刺激的过山车。

昨天刚发布学历入户的新政,紧接着又发布了14条土地新政,要新购房的朋友们要注意咯!

7月20日,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土地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包括保障工业发展空间、保障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空间、保障现代农业发展空间等14条措施。

下面我们来看看这14条措施:

严控“西控”区域

工业用地空间增量

(一)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深入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全面保障全市35个工业园区空间规模,主要布局在天府空港新城、淮州新城、简州新城、天府新区、高新区等“东进南拓”区域和符合市委市政府产业定位的工业园区。

(二)保障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空间。在我市37个服务业聚集区,实施“三降两提”,促进集约节约用地,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在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双流、温新都等区域保障军民融合、新兴产业发展空间。

(三)保障现代农业发展空间。加强耕地保护,全面划定并保护永久基本农田652.78万亩。大力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创新实施农用地长期流转试点,重点保障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内的现代农业项目发展空间。积极支持农村“三产”融合发展,规划新增农业设施用地8.8万亩,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打造现代农业成都品牌。

(四)积极拓展城乡统筹发展用地空间。有效盘活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助推特色小镇和幸福美丽新村建设,拓展城乡统筹发展用地空间。积极推进郫都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积累更多的入市样本和制度经验。加快推进已立项的290个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合理安排13.5万亩增减挂钩指标。每年安排不低于3000亩增减挂钩指标,用于解决全市扶贫开发、地灾避险搬迁和生态搬迁区域等项目的立项和资金投入问题。

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分类统筹部门管理

(五)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除按规定单列计划外,倾斜安排70%的计划用于工业、物流、文旅、创新产业、农产品加工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六)对纳入省级重点推进项目清单的项目,严格贯彻落实由省级安排70%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市级匹配30%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最大限度争取国家和省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支持和奖励,保障产业发展项目用地。

(七)每年单列不低于8%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安排农民集中建房计划指标2600亩,用于特色小镇和幸福美丽新村建设。

(八)建立土地产出效益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配挂钩制度。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准入条件,重点支持和保障建设进度快、投资额度大、产出效益高的产业发展项目。对产业园区、功能区土地开发利用效益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相挂钩,建立奖惩制度。

三类产业项目用地

按需“随用随供”

(九)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和价格形成机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工业项目特点,推行弹性年期出让、租赁、使用标准厂房等多种用地方式。弹性年期出让一般不超过20年,租赁年期一般不超过10年,到期后可续期出让或租赁。引导小微型或尚需孵化的企业使用工业标准厂房。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标准,对鼓励类工业项目实行地价优惠政策。对短期出让、出租的土地,只按原50年使用期限价格的对应年限确定地,降低企业的用地成本。

(十)支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具备供地条件下,对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未来产业项目按需“随用随供”。产业园区内的工业用地可用于不分割产权、物业整体持有的总部经济项目建设。对具有龙头带动性或战略引领性的新兴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审议同意,在合规合法的前提下,可低于成都市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标准出让。

(十一)支持重大服务业加快发展。对重大服务业产业化项目用地,可将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条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综合考虑产业政策因素(产业类型、产业形态、产业规模及自持比例等),可按不低于宗地评估价的70%(含持证准用价款),合理确定重大服务性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起始(叫)价。

(十二)支持经营性社会事业用地。鼓励社会资金利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商服用地投资建设具有公益性功能和公共服务功能的经营性社会事业项目,采取挂牌或拍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出让土地的起始(叫)价可按不低于宗地所在地级别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

(十三)支持存量土地再开发利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工业厂房或增加原厂房层数,对新增的工业厂房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除法律、政策规定须由政府收回的土地外,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存量土地按规划进行再开发,对用于发展重大服务业(含总部经济)且整体持有物业的项目,可按不低于“双评估”价差的60%收取土地出让价款。

(十四)支持农业产业配套用地。通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洽,鼓励增减挂钩项目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就地用于农村产业发展,优先用于乡村旅游、农产品研发展示营销、养老等产业。将农产品冷链烘干设施、农产品初加工设施、农产品储藏流通设施、休闲采摘设施纳入农业附属设施范围。对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林业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为何要差异化供地?

如何实施和监管?

工业项目用地实行差异化供地,对成都产业发展来说,有非常好的指导意义。首先更加有利于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利用好土地政策,向专业园区集中,首先使得土地有保障,企业根据自己的需求和生命周期,与当地管理者共同商量,最高可以出让年限达到50年,其他企业可以根据生命周期实行租赁。这样的差异化,可以让企业前期成本有合理估算,同时使优势产业、值得发展的地方产业得到重点发展。

本次政策中,成都鼓励园区实施二次开发,过去闲置、使用完或者市场暂时没有条件的土地,可以腾出来,继续交给管理者,实行第二次开发,这样更加有利于使用的精准化,更加体现集约节约。

政策是大利好呀,有企业或个人可以受益的,大家肯定赞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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