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租期房产税按从价还是从租

免租期房产税按从价还是从租

lysxtv 2025-04-15 新闻中心 38 次浏览 0个评论

法律主观:

免租期房产税按从价还是从租

1、出租房产按照租金的一定比例(12%)缴纳房产税。应纳税额=租金*12%。2、租赁合同规定有免租期的,免租期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3、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其中扣除比例由省级政府确定。

法律客观: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条文及房产税征收的原理,从法理上来看转租人不应缴纳房产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此,国务院通过列举的方式在条例中就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加以了明确。除此之外的一切人,均不构成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即使在产权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情况下,转租人承担先行代为缴纳房产税的义务,但即使如此,转租人也只是代缴,而房产税的实际承担人仍然应当为产权人。所以,转租人不应缴纳房产税。既然转租人不需按转租收入和承租租金的差额缴纳房产税,那么房屋产权所有人是否应当按转租收入缴纳房产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这里所指房屋的租金收入应当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取得的所有收入,而不是最终的承租人支付的所有承租费用(房产的真实租金)。从转租的过程分析,一般真正的承租人只有一个,即最终的承租人,他支付的租金在产权所有人(出租人)、转租人之间分配,在加价转租的情况下,加价部分收益归转租。

房产税从租计征的计税依据

法律分析:房屋租赁合同中可以约定“租赁税费”的承担人为“租客”,即“承租方”。这种约定真实有效,并且“不违法”,是合法的。当然,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就应该协商好啊!!只是“出租方”为法定纳税义务人,应当由房屋产权人“出租方”去税务局缴纳这笔税费,或者是其他人去税务局帮“产权人”代为缴纳,但这笔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缴纳“租赁税费”后,房东同样要出示缴费发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从租计征房产税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

如果是以劳务或者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从租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租计征房产税的税率为12%(个人出租住房:4%)。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12%(或4%)

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公式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计税价值(余值):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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