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什么时间办

廊坊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什么时间办

lysxtv 2025-04-13 新闻中心 66 次浏览 0个评论

? 河北辅警郭佩政同志永远离开了我们,当晚凌晨,郭佩政仍然坚守在高速工作岗位处理违法停车。凌晨空气冰冷凛冽,除了岗位灯和偶尔车灯四周一片漆黑,突然一辆车脱离正常轨道从后方撞向郭佩政,最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郭警官的殉职,引起全国各界悲痛,人虽离世,但他的品格精神影响过一代人。又一位警察的离世,再一次说明作为警察都不易。警察工作危险,我们是知道的,但是危险程度常人往往忽略,事实上,比我们想象危险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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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警察细分种类众多,分别侧重不同方面,主要分有五大种,上述郭同志属于交通警察,公安警察比例最大。因为每类警察工作性质不一样,我主要从公安警察工作的危险性入手。

? 警察工作需近距离与犯罪嫌疑人接触,危险人物靠近,情况多变,危险性高。没看过警察真正办案,但也看见过电视中的场景,警察在搜罗犯罪嫌疑人时,会手持枪夺门而入,这个时候我们内心紧张,因为警察在明敌在暗,犯罪嫌疑人可能藏在某个角落,如果突然偷袭给警察致命的一击,警察就很可能丧命,可以说步步踩在刀刃上。? 警察经常正面与犯罪嫌疑人搏斗,都是真刀真枪,实打实干,场面激烈,情况紧急。公安警察经常身处险境,为快速高效捉拿嫌疑人,直接动手,如果嫌疑人战斗力强,警察往往受伤甚至因此丧命。有些犯罪者要么是不怕死的亡命之徒,要么孤注一掷,强烈反抗,他们可能设有埋伏,手持枪弹,如果最后见反抗不成,可能会选择与警察同归于尽。

警察开展工作时,场地危险。办案现场可能是赌场、制毒厂、斗殴现场,这些地方充满着危险,违法分子经常出入。

? 警察为人民惩恶扬善,帮民众破案,是犯罪嫌疑人的直接接触者,容易遭到报复,不但自身处于危险,家人也可能受牵连。犯罪分子报复欲极强,大多不知悔改,不但报复社会,还想报复警察。警察工作内危险,工作外也不能掉以轻心,还要做好防范措施,保护自己和家人。

关于转发省劳社〔2008〕5号文件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近期,省人事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冀人发〔2007〕70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了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对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按照机关有关政策执行的规定,现就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统称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确定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

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

关于转发省劳社〔2008〕5号文件的通知

1.企业离休人员(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的遗属;

2.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

3.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人员的遗属。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若干具体规定

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离(退)休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凡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4.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了解遗属经济变化情况,根据情况停止或发放其生活困难补助。

5.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需要申报的材料和审批程序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6.企业离(退)休人员属于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以及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7.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本规定调整并补发差额部分。

二、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金。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金为基数计发。即按冀劳社〔2001〕72号文件套改后的基本离(退)休金和套改后历次按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金之和为基数计发。其中,2006年6月30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前离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金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退休金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之和。2006年7月1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后离(退)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金按归并后的口径和基本离(退)休金合计金额掌握。

(三)遗留问题的处理。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支付抚恤金的,从2004年10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重新核定后予以补发。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抚恤金标准,是适应政策调整变化、保障离(退)休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各市、各单位要认真、尽快落实。

二○○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

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元/人?月)

省直、石家庄市220

秦皇岛市210

唐山市225

承德市185

保定市190

廊坊市195

衡水市190

沧州市190

张家口市180

邢台市180

邯郸市190

注:离休人员、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因公死亡人员,其遗属在此标准基础上再增加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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