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

天津市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

lysxtv 2025-04-12 新闻中心 88 次浏览 0个评论

法律主观:

天津市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

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1.领取条件: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 (2)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不足一年的。 (3)参保缴费满一年但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 2.标准: (1)失业补助金并没有固定的数额,各个地区有不同的标准,一般不会超过失业保险金的百分之八十。 (2)失业补助金通常可以领取六个月。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天津市失业保险金领取要求——解除合同60日内办理申领手续

享受失业保险需满足四个条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满足以上四个条件,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失业时,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向参保地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提出申报,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状态,以此确认申领资格。失业人员应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就失业证》、身份证、《失业人员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和《失业保险申领资格确认通知》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自确认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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