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当事人是办理过转诊手续,经参保地的社保部门批准而转诊的前提下,医保报销比例可以参照如下:
(1)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基金支付比例为:基层卫生服务定点医疗机构7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6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40%。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35%;
(2)参加城乡医保连续缴费满2年以上的参保人,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3)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住院可以享受零起付线,在基层卫生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和一级医疗定点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2、以上参考资料来源及更多内容:《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江府[201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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