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户主带领或申领人持居住证申请表、户主的户口簿、房地产权证、寄宿证明、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和近期数码照片图像号到居住地所在的居住证受理点申请;
受理点进行初步核对;打印居住证申请表;交申领人签名确认;出具受理回执。
在办理居住证时需要满足的条件是:
1、申请人需要在申请地生活满一定时间期限;
2、申请人在申请地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
3、申请人在申请地有依法缴纳社保。
综上所述,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需要当事人持有本人身份证,在所在地区学习,或工作的证明,当事人亲戚名义房产证,或当事人租赁住房备案的合同,到实际居住地区户籍派出所,申请办理居住登记手续。
办理居住登记满6个月,可领取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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