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第七条至十条,《细则》第十四至十六条以及《办法》有关规定:
1.我市各有关单位,包括中央在京、市属、军、民等,拟从外埠(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调入种子、苗木,不论数量多少,也不论用途如何,都必须在调运前到所在地植检机构办理和取得《农业植物检疫要求函》。除北京市植保站可办理外,顺义、密云、延庆、通州、大兴、平谷、怀柔、昌平、朝阳、海淀、丰台、房山12个县(区)植保站已授权可办理《要求函》,无植检机构或虽有植检机构但未授权的所在地,可到北京市植保站办理《要求函》。无《要求函》,原则上种苗不能调入。
《要求函》是保护货主生产安全,经销合法的重要法律凭据,也有利于植检机构随时掌握疫情动态,必要时采取特别措施的1种补救手段。
2.当调入单位(个人)的种苗按《要求函》规定调入我市后,检疫机构收到《植物检疫证书(副本)》,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复检时,调入单位(个人)应配合植物检疫人员做好抽样检查等工作。若发现疫情,双方检疫机构、调出、调入单位应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依法裁决。
3.我市科研、教学、推广等单位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合资、独资企业等需要调出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的,必须在调出的7日之前,凭调入省市植检机构开具的《要求函》,向市植保站及其授权的县(区)植保站报检。经检疫合格,可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正本)》种苗方准调出本市;经检疫发现疫情,消毒处理合格后,仍可签发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无法消毒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植检机构有权采取封存、没收、改变用途、改变流向和销毁等措施。
4.农业植物种苗繁育单位(个人)均应提前将繁育地点、种苗类别、(原)产地、预计调往地区等上报所在地植检机构存档,检疫人员对应检植物制定计划进行产地检疫并颁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未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种子、苗木,不得出售、转让、调运或刊登广告。
5.城镇居民、军人等购买种苗拟调往外埠,不论数量多少,应由销售单位的兼职植物检疫员签字证明,然后到所在地检疫机构办理调出种苗检疫证书。兼职植物检疫员是由北京市农业局批准聘用的,是为销售单位服务又为检疫机构把关的。因此,购买种子、苗木应到我市科研、推广、种子公司等定点销售单位购买,不要到无“三证”的单位(或个人处)购买,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6.接受农业植物检疫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交纳检疫费;但经市农业局、市粮食局批准调运的粮、棉、油等救灾备荒的种子,免收检疫费。在检疫过程中的除害处理费用以及除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接受检疫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7.凡在本市举办国际、国内各种形式的农业植物展览会、展销会、科技交流会等活动的主办单位,对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应事先报请市植保站,出示调出地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副本)》,依法实施检疫。
8.铁路、公路、航空等运输管理部门和邮政部门,应凭本市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承办农业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或邮寄。科研、教学等其他单位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是无效的、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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