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欠费,自转交档案资料给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费用审核科之日起5日内办结;欠费的,结清欠费之后,档案资料转交费申科之日起5日内办结。
依据
河南省焦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事服务>办事服务指南>参保企业职工退休(职)基本养老金核算
一、办事项目
参保企业职工退休(职)基本养老金核算。
二、办理程序
参保单位在职工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时,填写《河南省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表》一式三份,随职工档案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送至市人社局养老失业保险科→养老失业保险科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费用审核科联合审核,召开联席办公会议审议确定,确认职工退休及计算养老待遇的有关数据→参保职工被批准退休后,相关材料转交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费用审核科进行养老待遇初审、复审→费用审核科将退休职工档案、待遇计算单等材料转交市人社局养老失业保险科→各参保单位将职工档案等相关资料领取回本单位,并于办理完手续的次月月底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离退休人员管理科领取退休人员养老金存折,并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三、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颁布<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
3、《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26号)。
四、申报材料
1、《河南省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表》;
2、职工档案;
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病退、退职的人员,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材料;
6、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申请政策性提前退休的,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和批准文件。
五、办理期限
正常缴费的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休待遇核算工作;欠费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到征缴科协商清欠,补缴欠费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休待遇核算工作。工作日以档案材料转交费审科之日起计算。需补充材料或重新提交资料的,自单位重新提交之日起计算。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受理地点
市人社大厦二楼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费用审核科、各县市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
八、联系电话
(略)
九、有关说明
市直统筹企业参保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1、行政部门审批退休;
2、缴费满15年。
社保中的养老保险需要缴满15年才能申领养老金,有许多没有缴满年限的朋友想通过补缴来补足年限,但很多地区都收紧了补缴政策。近日河南发布了相应的社保补缴政策,那么2020年河南省的社保补缴新政策是怎样的呢?一起来了解下吧!
河南省2020年社保补缴新政策?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2020年河南省对社保补缴的补缴范围和条件做出规范,以下人员允许按规定办理补缴:
1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制正式职工,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日。
2原国有(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统筹之日。
3《劳动法》施行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1995年1月1日。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补缴的人员,从其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不由职工发起申请,而是由用人单位向其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职工已离开原用人单位的,可由原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原单位已经不存在的,可由承接原单位职工管理职能的相关单位提出申请。
以上即为对河南省2020年社保补缴新政策的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相关拓展:
不得进行补缴的情形规定?
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参保缴费记录人员,不得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事后追补缴费。
3本通知印发前已按规定办理过补缴业务的不得重新办理。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补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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