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19年2月,农村自建房已实施不动产登记,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已办理首次登记后办理转移登记(过户给儿子),需符合一户一宅条件,并需要提供: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国土所窗口可领取)、
宅基地流转(调剂)审批材料、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流转的证明、宅基地流转(调剂)的证明材料(生效的法律文书、房屋转让协议等)、不动产权证、权籍调查成果。
扩展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衢州市网络问政平台-农村集体土地自建房过户
可以,办理贷款程序
1、提出申请:借款人持相关贷款资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2、业务受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即与申请人面谈并审查贷款资料,适时向申请人回复审查结果;
3、签订合同:借款人及房屋共有权人到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期房还需与售房单位签订《担保合同》);
4、权证抵押:借款人或委托银行持相关材料到房管和土管部门办事窗口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办理划款:借款人到受托银行办理贷款划款手续。
需要提供的资料
1、借款人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身份证需复印正反面);
2、借款人和配偶的户口本原件及2份复印件(含户主页),如配偶户口在衢州地区以外的还需提供暂住证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
3、婚姻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单身未婚证明需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证明);
4、经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原件2份;
5、首期付款发票和银行交款单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
6、借款人及其配偶收入证明原件各2份;
7、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8、购房地房产证明;
9、公积金在衢州其他县(市)、区缴纳的还需提供公积金缴存中心的公积金缴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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