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新参保人员,次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待遇至缴费期满的次月,详见全文。
南阳市设立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等待期。
(一)职工医保新参保人员,当月缴费次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的,方可享受生育津贴。
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待遇至缴费期满的次月,缴费期满3个月内未缴费的,自缴费之日起设置6个月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欠费和等待期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用人单位及在职人员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累计欠费不超过两个月,仍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累计欠费达3个月时,补齐欠费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累计欠费3个月以上的,从补齐欠缴费用之日起设置6个月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和12个月生育津贴等待期,欠费和等待期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生育待遇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补齐欠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从缴费之日起设置6个月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和12个月生育津贴等待期,欠费和等待期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生育待遇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南阳产假的规定具体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工资发放标准具体如下:
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3、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4、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