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受理条件有哪些

柳州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受理条件有哪些

lysxtv 2025-04-10 热点资讯 107 次浏览 0个评论

有的运输公司在运输货物的时候是经常会遇到一些体积很大的货物,其实这个是属于超限运输,依据规定企业是需要办理许可证才可以,有的企业想咨询关于柳州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受理条件有哪些,下面太平洋汽车网小编来详细解答,希望大家参考。

柳州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柳州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受理条件有哪些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六条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二、柳州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受理的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三)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上面是小编关于柳州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条件的解答,这些条件是需要企业满足的,在当地的交通运输局办理,不收取费用,递交材料以后是需要4个工作日来完成,同时运输还要符合一些规定。各位对于公路超限运输有不同的疑问直接来太平洋汽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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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公租房申请条件如下: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不含柳江区),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2、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房产(已办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住宅及非住宅视为有房产)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2倍以下(含),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566元/月(根据《柳州市民政局关于调整2021年柳州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通知》执行2021年柳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每人每月1283元);

4、单身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25周岁。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的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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