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宾阳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材料及流程如下:
一、、申请条件 :
(一)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3.以自住为目的租赁住房;
4.装修自住住房;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6.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二)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
2.出境定居;
3.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
4.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5.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
6.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销户提取。
二、、住房消费类提取所需材料
(一)基本资料(必需):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根据以下不同的提取类别,还须提交以下相应资料:
注:1.属第三次(及以上)申请提取的,购建房时间须在2015年5月1日后方可受理。
2.属异地购房的,需提供购房的银行转款凭证(POS机转款回单)、转款银行卡流水及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购房合同(原件);
(3)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办理住房贷款的,不超过购房首付款;无贷款的,不超过实际购房所支付的价款。
2.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屋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3)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4)付款收据(原件、复印件)。
(5)如房屋所有权证标明为“单独所有”,房屋产权人的配偶就购买该房产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及双方在服务网点就此面签知晓协议。
受理时限: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
(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
(三)《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12年3月3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四)《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4〕15号)
(五)《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
(六)《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桂建金〔201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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