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与原商业三者险是什么关系?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强制实施的保险险种,是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交强险与消费者熟悉的"商业三者险"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实行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颁布之前,我国已有24个省区市通过地方立法或部门规章要求机动车必须投保三者险,但从法律效力和适应性上看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商业三责险整体承保率较低,2005年仅为35%左右。如今交强险,其强制性不仅体现在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投保该险种,同时也要求具有经营该险种资格的保险公司一律不得拒保或随意解除合同。二、实行"限额内完全赔偿"原则。目前实行的商业三责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交强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三、保障范围宽于商业三责险。为有效控制风险,减少损失,商业三责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如,因地震等自然灾害事件,战争、暴乱、政府征用等突发事件,驾驶员吸毒、被药物麻醉等人为事件,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等违法事件,以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等项目,大都被列为商业三责险赔偿责任免除事项。此外,保险公司大多还在合同中规定了不同等级、数额的免赔率或免赔额。而交强险除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等少数几项情况外,其保险责任大大放宽,且不设免赔率与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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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险)的主要区别如下:1、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投保的,而商业险是自愿的;故您必须购买交强险,即使您购买了商业险;2、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广,而保险金额低;商业险的保障范围相对狭窄,而保险金额高;保障范围方面:发生保险事故,交强险不仅承担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承担被保险人无责任时其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在被保人无责任(或无过错)的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项下还列明了许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的情况。
法律客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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