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

兰州市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

lysxtv 2025-04-15 生活常识 95 次浏览 0个评论

法律分析:第一类甲类,可以全部进入医保报销范围,按当地医保比例报销(100%);第二类乙类,用此类药需个人先按一定的比例承担部分费用后,剩余部分进入医保报销范围,按医保比例报销;乙类药品的社保报销比例是:个人先支付10%以后,再同甲类药品一样的比例报销。第三类丙类,这部分的药是不报销的,全部由个人承担。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兰州市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兰州市异地就医报销人员范围

兰州市医疗保险异地看病,可以报销的,仅限以下情形:

1、参保人员异地安置;

2、出差探亲;

3、经批准转外就医人员。

二、费用支付方式和提交的资料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先由自己垫付,治疗结束后,凭以下资料回兰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1、医疗机构等级证明;

2、医疗机构收费票据;

3、费用汇总清单;

4、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5、本人社保卡复印件。

三、费用报销办法

1、异地安置和出差、探亲人员按照兰州市参保人员身份,根据兰州市就医的相关规定报销;

2、转外就医人员,参保城镇职工先个人自付20%,其余80%按兰州市医保相关规定报销;参保城镇居民在兰州市原报销比例段内下浮5%报销。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参保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因异地安置、转外就医、出差探亲等期间在异地住院治疗。

第十条参保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异地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治疗结束后凭就诊医疗机构的收费票据、等级证明、费用汇总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申请表》(限办理转外就医的参保人员)、《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定点医疗机构选定表》(限办理异地安置人员)以及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第十一条异地住院医疗费用按《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05年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和《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7号)相关规定审核,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下列类别和比例报销。

(一)异地安置医疗费用。办理异地安置的参保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按兰州市参保城镇职工有关规定报销。

(二)转外就医医疗费用。经批准符合转外就医的,参保城镇职工先个人自付20%,其余80%按兰州市医保相关规定报销;参保城镇居民在兰州市原报销比例段内下浮5%报销。

(三)出差、探亲等医疗费用。符合急诊急救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参保身份根据兰州市医保相关规定报销。

(四)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而产生的异地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确因特殊情况,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审定后,先个人自付50%,剩余部分按照兰州市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医保报销相关标准、比例给予报销。(同一病种参保年度内仅限报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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