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袁某某与某某市自然资源局(原国土局),签订了涉案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案原告郭某某认为该出让合同侵犯其自留地的权益,且出让程序不合法,依法向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一:原告是否具有本案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二: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本案某某市自然资源局与本案第三人袁某某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究竟属于行政协议还是民事民事合同,会直接导致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承担的举证责任的大小,如果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则该类案件应该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产生纠纷的,应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则需要承担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举证责任。故在该案中,原告郭某某只需证明:
1:该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之存在利害关系;
2:该案行政行为存在。而被告某某市自然资源局作为行政机关需证明其与袁某某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存在关于行政行为无效之情形。
:该类案件究竟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还是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将会决定双方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中,所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会直接关系到案件所主张的事实能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该案人民法院认为其属于民事协议,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就意味着本案原告郭某某在下一步的维权中,需要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维权,需对本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无效之情形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原告郭某某在民事诉讼中不能举证证明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存在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则需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的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仅将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纳入行政协议范围,并未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含在内。《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亦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作为案由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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