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lysxtv 2025-04-27 生活常识 69 次浏览 0个评论

根据上述职责,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6个内设机构: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政务、业务等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重要文件的起草和重大事项的督办;负责机关文秘与公文处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信息综合、政务和信息公开、机要、保密、档案、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保卫、政务值班及接待等工作;管理机关公共事务;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督办重要来信、来访案件,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负责协调维稳、应急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工作;负责局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资福利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与管理工作,指导局属事业单位做好离退休人员工作;组织实施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文明创建、争先创优工作;负责州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监察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根据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拟订全州贯彻落实的实施细则、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调查研究;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普法、依法治理、依法行政制度建设、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监督检查依法行政情况;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与协调;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综合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指导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

(三)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督科

拟订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州社会保险基金、就业等专项资金预决算的审核汇总;负责中央和省转移支付社会保险、就业等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汇审,做好州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工作;负责审核州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计划申报和资金支付工作;参与拟订全州社会保险基金、就业资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的内审工作;拟订全州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负责全州企业年金审核备案工作;依法监督全州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依法监督全州就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并组织全州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规则的实施;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归口管理社会保障信息统计工作。

(四)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州人民政府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落实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政策,拟订全州促进就业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州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体系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贯彻落实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负责全州促进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核落实;贯彻落实国(境)外人员就业管理政策;拟订全州就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政策,监督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并指导实施;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牵头制订我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措施与办法;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农民工进城落户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州人民政府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与人才流动调配科

负责拟订全州人力资源开发与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开发政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承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行政许可;贯彻落实人员调配政策,做好特殊人才、紧缺人才引进工作;负责承办州直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结合引进人才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协调部分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服务项目和计划的实施;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工作;归口管理人力资源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州本级政府序列和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综合承办州委、州政府、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人才工作事项。

(六)职位职责管理与考试录用科

贯彻执行公务员法及公务员录用、登记、职位分类、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调任转任、职位聘任等制度;组织实施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日常登记;指导全州公务员法的贯彻实施,依法对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建立行政机关公务员“确责、履责、问责”责任体系;负责行政机关、政府序列参照管理单位内设机构非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和管理工作;依法办理州政府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议案和州政府批准任免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任免手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州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录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七)教育培训与考核奖惩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公务员培训及在职教育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州公务员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公务员通用能力席位标准,贯彻落实公务员能力建设的相关政策,指导协调全州公务员能力建设与培训工作;组织协调公务员对口培训;负责公务员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指导协调州行政学院的公务员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贯彻执行公务员考核制度与政策,综合管理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负责承办公务员申诉、控告事项;贯彻执行国家、省荣誉制度、奖励制度,综合管理政府表彰奖励工作,指导协调州直部门综合性表彰奖励活动;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的授予、表彰事宜;贯彻执行公务员惩戒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公务员惩戒工作。

(八)职业能力建设科

贯彻实施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和职业能力开发政策、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全州技工学(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承担职业资格证书认定工作,指导全州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拟订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承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政许可;负责指导技工学校教学研究;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评审工作;承担州高技能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协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二次人才开发,充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组织实施职称制度改革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承担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认定工作,指导实施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承担全州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工作;承担州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承担全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或备案事宜;为事业单位用人提供聘用合同鉴证服务;指导全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综合管理州直事业单位人员和州直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综合管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聘任、解聘、辞职、辞退、申诉、控告、奖惩等事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

(十一)劳动关系科

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负责州直企业裁员报告和企业改组改制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承办文艺体育单位特招和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以及集体合同审查登记工作;负责政策性安置进入企业人员工作;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按分工审核州直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负责人工资收入;负责劳动标准和劳动定额管理工作;贯彻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承担州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工资福利科

贯彻落实国家、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标准和调控措施;负责全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各类津补贴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省离退休政策和福利政策;负责全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额管理,承担州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信息统计工作。

(十三)养老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险科

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农村社会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贯彻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及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养老保险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贯彻落实企业职工退休政策和基本养老金领取政策,办理州直统筹单位职工退休条件审批;受上级部门委托负责全州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贯彻执行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办理州直统筹单位相关人员遗属待遇和伤残待遇的审批手续;参与拟订全州养老保险、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险工作;审核土地征用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负责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险信息统计工作。

(十四)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办公室)

统筹规划全州城乡一体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工作;贯彻落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贯彻落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及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负责州直统筹单位的工伤认定;贯彻执行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贯彻执行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组织州直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资格审查与年审;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全州劳动能力鉴定;承担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调解仲裁管理科

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制度,指导全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指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推进仲裁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负责调解员、仲裁员培训管理工作;承担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劳动保障监察科(对外使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劳动保障监察局”名称)

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全州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州直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指导全州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承担州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工会按有关规定设置。

社保2022年7月1日新规定

今年5月,国家统计局公布了官方权威的2021年各行业平均工资,2021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06837元;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2884元。

全国31省份社平工资

接下来为您整理全国各省的2021年平均工资数据(截至10月13日):

全国31省社保新缴费基数

另外,还为大家整理了全国各省社保新缴费基数,详情如下(市级的社保基数标准请以当地人社发布为准):

01 北京

自2022年7月起,本市2022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月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31884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5869元。

京人社保发〔2022〕30号

02 天津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4400元和22434元。

津人社局发〔2022〕19号

03 河北

自2022年7月1日起,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按照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69465元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低于社平工资的,以2021年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高于社平工资的,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

04 山西

2022年全省参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的下限为3548元,上限为17742元。

晋人社厅发〔2022〕48号

05 内蒙古

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2022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143号),自治区人社厅《关于确定2022年工伤保险核定基数的通知》(内人社办函〔2022〕240号),现就2022年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养老保险

2021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751元。2022年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按6751元的60%,即4051元核定;上限按300%,即20253元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低于下限的,按下限核定;高于上限的,按上限核定。

二、关于工伤保险

2022年全区工伤保险基数上、下限按照2021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751元的300%和60%核定。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低于下限的,按下限核定;高于上限的,按上限核定。

三、关于失业保险

我市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的意见》(包府发〔2008〕16号),2022年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照2021年包头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均工资7837元的300%和60%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低于下限的,按下限核定;高于上限的,按上限核定。

内人社办发〔2022〕143号、内人社办函〔2022〕240号

06 辽宁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9149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678元/月。

个人缴费基数已按上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核定的,需重新核定,其中已办理待遇计发、丧抚待遇领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一次性返还等变更业务的,个人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

辽人社〔2022〕27号

07 吉林

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9154.5元/月,下限为3703.2元/月。个体参保人员可在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吉人社联〔2022〕107号

08 黑龙江

暂无。

09 上海

2022年7月1日起,本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调整为34188元/月。

社保缴费基数的下限按照2020年、2021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算术平均值的60%确定,调整为6520元/月。

10 江苏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1821元执行。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时间由各设区市确定。

苏人社发〔2021〕113号

11 浙江

尚未发布。

12 安徽

2022年全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9160元/月,下限为3832元/月。执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皖人社秘〔2022〕184号

13 福建

2022年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19962元,下限3992元,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闽医保〔2022〕75号

14 江西

2022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5880元。2022年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为3528元,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17640元。

赣人社发〔2022〕18号

15 山东

2022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9899元,下限为3980元。

鲁人社字〔2022〕89号

16 河南

暂无。

17 湖北

第1档:武汉市和省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6795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0385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4077元;

第2档: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荆门市、随州市、恩施州,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60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80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450元;

第3档:荆州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575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725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270元。

鄂人社发〔2022〕38号

18 湖南

从2022年1月1日起,全省三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7931元/月,下限调整为3586元/月,各地要按照新公布的2022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进行差额补收或补退。

以上规定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湘人社规〔2022〕28号

19 广东

根据省统计部门统计,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8310元。请各市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上下限精确到元位)。

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不调整,继续按2021社保年度标准执行。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8682元/月,深圳市计发基数另行公布。

粤人社发〔2022〕33号

20 广西

2022年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按上年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4362元(即6197元/月),作为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其中缴费基数上限为18590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718元/月。

桂人社发〔2022〕31号

21 海南

2022年度我省职工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2458元,下限为4491.6元(其中养老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为4396.9元)。

琼人社发〔2022〕90号

22 重庆

我市2022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生育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9784元、下限为3957元。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22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9784元、下限为3957元。

渝人社发〔2022〕29号

23 四川

近日,四川省统计局公布2021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工资”)为81420元。按照现行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机制,现将2022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公布如下。

2022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全口径工资的300%,即20355元/月;下限为全口径工资的60%,即4071元/月。

24 贵州

暂无。

25 云南

2022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按2021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622元的300%核定;2022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按2021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622元的60%核定。

2022年度全省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基数为7767元/月。2021年度计发基数高于7767元/月的州(市),继续使用原计发基数。

云人社发〔2022〕44 号

26 西藏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统计局印发《关于发布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藏人社发〔2022〕53号)。

确定2022年“全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9900元,作为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基数征缴和待遇计发的依据。

全区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9700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5940元。

27 陕西

2022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235560元,下限标准为47112元。

陕人社函〔2022〕339号

28 甘肃

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400元,我省2022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19200元,下限标准为3840元。

自2022年1月1日起使用。

甘人社通〔2022〕296号

29 青海

根据省统计局统计数据,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1253元/年(7604元/月)。确定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2812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4562元/月。

青人社厅函〔2022〕322号

30 宁夏

022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933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1313元/月。

宁人社发〔2022〕143号

31 新疆

2021年自治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为85066元(7089元/月),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照统一口径确认缴费基数。

实行六统一

1、统一基金管理。

2022年7月1日起,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模式,按照“收增量、留存量”的办法,基金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管理使用,统一核算结算。

2、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省内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单位职工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用人单位参保管理实行属地管理。

3、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政策。

建立全省统一的费率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基准费率标准基础上,实施浮动费率,根据企业裁员情况分别按不同档次征收,减轻企业负担。

4、统一待遇和促进就业项目支付政策。

各地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待遇费用。统一促进就业各项支出,继续执行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有关规定,继续实施稳岗补贴政策。

5、统一经办规程。

推动失业保险公共服务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加强业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

6、统一信息系统。

实现失业保险业务一网办理、一卡通用,提升失业保险信息化水平,推动跨部门数据共享,防范基金风险。

北 京

今年,凡在北京市参保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一致,7月1日起上限确定为31884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5869元。

天 津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4400元和22434元。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在4400元至22434元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为4400元。

山 西

2022年全省参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确定,下限为3548元,上限为17742元。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即月缴费基数在3548元至17742元之间,由缴费人员根据收入状况自主选择申报。

辽 宁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9149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678元/月。个人缴费基数已按上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核定的,需重新核定,其中已办理待遇计发、丧抚待遇领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一次性返还等变更业务的,个人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

吉 林

2021年吉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6618元。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9154.5元/月,下限为3703.2元/月。个体参保人员可在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农垦企业缴费基数核定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执行《关于吉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劳社养字〔2003〕30 号)规定。2021年全省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2922 元。

上 海

2022年7月1日起,上海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调整为34188元/月。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为减轻企业负担,社保缴费基数的下限按照2020年、2021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算术平均值的60%确定,自2022年7月1日起调整为6520元/月。

江 苏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1821元执行。按照国家要求,江苏省已在逐步取消社会保险年度,实行自然年度的通行做法。今后每年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都将从1月1日起执行。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每月最低缴费金额为850元

安 徽

安徽省2021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386.91元/月,以此核定2022年全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9160元/月,下限为3832元/月。执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福 建

2022年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19962元,下限3992元,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不低于3992元。

山 东

山东省2022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9899元,下限为3980元。

湖 北

近日,湖北省发布2022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及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分为三档。

第1档:武汉市和省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6795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0385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4077元

第2档: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荆门市、随州市、恩施州,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60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80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450元

第3档:荆州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575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725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270元。

湖 南

从2022年1月1日起,全省三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准值调整为5977元/月。计算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中的2022年度缴费工资指数时相应进行调整。从2022年1月1日起,全省三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7931元/月,下限调整为3586元/月。各地要按照新公布的2022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进行差额补收或补退。

广 西

2022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8590元/月,下限为3718元/月。

柳州市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上下限由市社保经办部门统一调整,单位无需申报。

2022年度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3718元/月至上限18590元/月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进行缴费。

海 南

海南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均按从业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核定,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021年全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7486元的60%(即4491.6元,其中养老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为4396.9元),最高缴费基数不得高于2021年全口径月平均工资7486元的300%(即22458元)。

适用对象为全省已经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的编外人员、参保企业及其他类型单位的从业人员。

重 庆

2022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9784元、下限为3957元。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22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19784元、下限为3957元。

四 川

四川省2022年的社保缴费基数是6785元,缴费基数上限是20355元,缴费基数下限为4071元。

西 藏

西藏自治区确定2022年“全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9900元,作为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基数征缴和待遇计发的依据。

全区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9700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5940元。个体参保人员可以按规定在上下限之间自愿选择相应缴费档次进行缴费。

陕 西

陕西省2022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235560元,下限标准为 47112元。

青 海

青海省人社厅公布,2021年青海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1253元/年(7604元/月)。确定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2812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4562元/月。

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必须包括社会保险条款。

《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转载请注明来自嵩县网,本文标题:《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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