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工伤不可以办低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而言,四级工伤享有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远远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
但是,四级工伤职工因为其它家庭成员没有收入,或者收入低,从而家庭成员总收入不能达到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它家庭成员可以享受低保。
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按目前的法律规定,农村村干部因公死亡一般应由村委会给予一定的补偿。
1、村干部因公受伤或是死亡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理由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二)项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而村干部是协助乡政府工作,与之并未形成劳动关系。
同样,作为村干部,与村委会之间既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雇用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六条分别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由此可见,村委会成员与村委会、村集体之间既非劳动关系,又非雇佣关系,也就不属于工伤范围。
2、 村干部受乡政府委托协助其工作,也是为了所在村全体村民的利益。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村委会支付一定补偿款给村干部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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