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村村民之间宅基地转让可以确权。
但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村民之间的宅基地转让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宅基地条例》的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必须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2、村民之间的宅基地转让必须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规定。例如,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其转让必须经过集体经济组织的讨论和决定,并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办理。
3、村民之间的宅基地转让必须符合房屋和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例如,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的转让必须进行登记,确保权属的明确和合法。
宅基地转让的条件:
1、转让方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宅基地的转让方必须是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农村居民,即具有农村户口、无房或者住房面积不足规定标准等条件的人员;
2、宅基地已经使用满5年:根据相关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期限为30年,使用5年以上的宅基地可以进行转让。转让时需要提供宅基地的使用年限证明;
3、转让方已经拥有了合法的住房:转让方已经拥有了符合标准的住房,不依赖宅基地居住;
4、转让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和法律法规:转让的宅基地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和法律法规,比如不能违规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等;
5、受让方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受让方必须是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农村居民,即具有农村户口、无房或者住房面积不足规定标准等条件的人员。
综上所述,宅基地的转让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转让合法、合规,避免对农村集体土地、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转让时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如土地使用权转让、宅基地使用年限变更等,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
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父母宅基地可以过户给子女吗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继承。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父母宅基地可以过户给子女。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转让。父母可以在健在时,将宅基地使用权过户给子女。办理过户手续时,应准备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以及住房产权证等证明材料。过户申请应到房屋所属的房管部门进行。如果受让人不是房屋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特殊法律法规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一般不办理过户。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在办理过户时需符合这一条件。
宅基地的继承权利:
1、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原则: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继承,通常遵循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
2、继承人的资格: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必须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3、继承顺序: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遵循法定继承顺序,即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4、继承方式: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可以是分割继承或者共同继承;
5、继承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受到法律和地方规定的限制,如继承人已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
综上所述,父母在生前可以将宅基地使用权过户给子女,但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办理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到房管部门申请,且受让人必须是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需注意每户农村村民仅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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