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社保补缴补交流程:
(1)已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直接向办理机构提出补缴申报,选择缴费标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到办理机构申请参保登记的同时进行补缴申报,选择缴费标准。
(2)办理机构审核补缴申请,符合条件的,打印《业务申请表》交申请人签字确认。
(3)审核未通过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交申请人。
2、上海市社保补缴申办条件:
(1)参保人员未满60周岁时,可以补缴未缴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2)新农保、城居保政策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不足年份应当逐年缴费,在年满60周岁时可以一次性补足15年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社保补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有几个月没有正常缴纳,之后又将这些月份的社保补缴上。
一般是指当人们想要买房、落户、办理退休等需求时,发现社保累计缴纳时间没有达到享受相应待遇的要求,从而需要补缴之前没有交到月份的社保,以确保可以享有相应的社保权益。
法律依据
《沪人社规[2022]15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第三条 办理流程。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当月起纳入缓缴范围。未及时申请且未缴纳所属期2022年4月社会保险费的特困行业企业,视同申请缓缴所属期2022年4月至6月的社会保险费,需延长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的,可在6月底前办理延长缓缴申请。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第五条 补缴费款。企业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缓缴的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自愿暂缓缴费后的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补缴时点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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