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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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sxtv 2025-04-22 生活常识 46 次浏览 0个评论

法律主观:

泰安市泰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房地产评估机构是 房地产行业 里面的一个细小的分支,房地产评估机构是需要具备专业的评估人员,并且评估人员的数量也是有要求的,这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才可以去办理备案手续,在 泰安 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有哪些规定?下面 网 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泰安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有哪些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十六条: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 营业执照 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直辖市 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实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制度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对符合规定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核发统一格式的备案证明(证书样式另发);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相应等级标准的,在备案证明中予以标注。 二、泰安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的办理材料 1、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2、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或备案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企业 营业执照 ,其他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3、随机抽查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4、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公司章程 或者 合伙协议 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三、泰安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办理的流程 1、受理,受理并初步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所提交的备案资料 2、审核并发证,审核备案资料并发放备案证书 房地产评估机构可以是以合伙形式来经营或者个人的形式来经营,不同经营形式,那么对于房地产评估机构的从业人员是有很大的要求的,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到网进行咨询。

法律解析:

房地产评估机构是 房地产行业 里面的一个细小的分支,房地产评估机构是需要具备专业的评估人员,并且评估人员的数量也是有要求的,这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才可以去办理备案手续,在 泰安 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有哪些规定?下面 网 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泰安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有哪些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十六条: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 营业执照 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直辖市 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实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制度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对符合规定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核发统一格式的备案证明(证书样式另发);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相应等级标准的,在备案证明中予以标注。 二、泰安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的办理材料 1、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2、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或备案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企业 营业执照 ,其他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3、随机抽查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4、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公司章程 或者 合伙协议 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三、泰安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办理的流程 1、受理,受理并初步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所提交的备案资料 2、审核并发证,审核备案资料并发放备案证书 房地产评估机构可以是以合伙形式来经营或者个人的形式来经营,不同经营形式,那么对于房地产评估机构的从业人员是有很大的要求的,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到网进行咨询。

法律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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