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如果该期间发生医疗费用,失业者未登记备案的,社保中心有权拒绝保险其医疗费。
1、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职工个人门诊、购药及住院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直接由医疗保险个人账户IC卡结算,超出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现金支付。参保人员住院三日内,应由患者家属或委托人凭医疗保险卡到社保中心登记备案。未登记备案者,社保中心有权拒绝保险其医疗费;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扩展资料:
1、失业人员应当及时要求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询问按照规定应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该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国政府网-《失业保险条例》
百度百科-社保医疗保险
领失业金住院期间医保卡的断交期间如果不长的,是能报的。对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等范围之内的医疗费用,都可以用医保卡来向定点医院等进行报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医疗补助金。
医疗补助金包括门诊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
但是,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住院医疗补助金: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
2、因交通事故负伤及其后遗症的;
3、发生医疗事故及其后遗症的;
4、因本人违法行为导致伤病的;
5、按照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失业人员因工伤、职业病伤病复发住院治疗的,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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