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医疗保险办理流程
新生儿一出生就可以办理医疗保险;如果没能及时办理,在三个月内可以享受妈妈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进行报销;如果准妈妈参加的是新农合,生产当年新生儿也能享受到妈妈的新农合医疗待遇,但是如果新生儿出生三个月后,家长们仍未及时给孩子办理医疗保险,那医疗费用就无法报销了。
只要带齐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中心办理相应的手续就可以了。
1.持户口簿先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缴纳保险手续。领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填写相关信息。(可咨询街道劳保中心)
2.由经办人带着新生儿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来社保中心办理社保卡,年缴费标准是40元。
所需材料:
户口本原件+户口本的第一页及宝宝本人页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的社保中心;
注意:报完户口就去办。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后去拿卡+就医记录册,以后看病时需医疗保险带好卡册。
在贺州买的养老保险,现在在桂林工作怎么续保
办理条件
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1、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
2、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
3、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
4、血友病专科门诊治疗;
5、再生障碍性贫血专科门诊治疗;
6、地中海贫血专科门诊治疗;
7、颅内良性肿瘤专科门诊治疗
8、其他大病等。
大病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情况有哪些?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
3、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5、因责任事故造成食物中毒的;
6、因自杀导致治疗的;
7、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8、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办理材料
1、职工的《医疗保险卡》、《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卡》;
2、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拨付审批表(三张)(并加盖公章);
3、出院诊断正明(紧急抢救应出具紧急抢救诊断正明)、《大病统筹患者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及《住院费结帐单》(住院报销凭正);
4、特种检查、特种治疗或使用贵重药品的应出具审批表;
5、门诊患者需出具诊断正明、大病统筹处方及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
6、转院治疗应提供由院方大病统筹办公室出具的转院正明;
7、大病医疗统筹规定的其它材料。
8、单据报销时限,以出院或门诊最后一天为准60日内,逾期不予报销;
9、大病医疗费用实行一次性报销制度,凡因企业、个人、医院造成的漏报一律不予补报;
10、凡因企业、个人、医院造成的报销材料不全的,将暂缓支付。
办理流程
所有的大病患者,一旦住院后,必须尽快将诊断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等材料,送所住医院医保科登记、审验,以免影响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
申请肝硬化等23种病的门诊报销,参保居民要持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及申报病种所需材料于每年5月、11月到规定的定点医院医保科填写相关表格进行初审;
定点医院将初审合格参保居民信息报各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最终审核合格的参保居民由各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发放《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医疗证》,盖章后生效,从7月、1月开始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报销比例标准
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内容方面,《意见》指出,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此外,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由用人单位向桂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依法缴费即可。对于货州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到桂林。具体程序是:
1、在贺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凭证;
2、由用人单位在桂林办理参保登记;
3、提交贺州市参保凭证等资料,向桂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4、桂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向贺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
5、贺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并转移资金;
6、桂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转移接续完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5号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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