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主要包括

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主要包括

lysxtv 2025-04-22 热点资讯 20 次浏览 0个评论

1、什么是生育保险?

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主要包括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现金补助主要是指给予生育妇女发放的生育津贴。有些国家还包括一次性现金补助或家庭津贴。实物供给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医疗服务以及孕妇、婴儿需要的生活用品等。提供的范围、条件和标准主要根据本国的经济势力而确定

2、现行生育保险制度主要内容是什么?

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分别于1951、1955年建立之后,经过30多年的实践,国家为了进一步保护妇女和婴儿的身体健康,提高民族整体素质,经过医学专家和妇幼保健专家对产后妇女及新生儿身体情况及营养保健等多方面的科学论证,并参考其他国家妇幼保健的经验做法,于1988年7月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1998年第9号令)。这是我国建国以来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减少和解决她们在劳动中因生理机能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安全和健康的第一部比较完整和综合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主要明确了“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将产假由56天延长到90天,产假期间的工资以及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该规定的颁布,统一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生育保险制度。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将生育保险的管理模式由用人单位管理逐步转变为实行社会统筹,由各地社会保障机构负责管理生育保险工作。

3、生育保险的作用是什么?

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孕产期以及流产期间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使她们在生育和流产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收入和医疗照顾,保障她们及时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其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妇女生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她们为家庭传宗接代的同时,也为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付出了努力,应当得到社会的补偿。因此对妇女生育权益的保护,被大多数国家接受和给予政策上支持。目前世界上有135个国家通过立法保护妇女的生育的合法权益。

二是,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工作。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她们离开工作岗位期间享受有关待遇。其中包括生育津贴、医疗服务以及孕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给予的特殊保护政策。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两方面为孕妇的顺利分娩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是,实行生育保险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妇女生育体力消耗大,需要充分休息和补充营养。生育保险为她们提供了基本工资,使她们的生活水平没有因为离开工作岗位而降低,同时为她们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产期检查,围产期保健指导等,为胎儿的正常生长进行监测。对于在妊娠期间患病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妇女,做必要的检查。如发现畸形儿,可以及早中止妊娠。对于在孕期出现异常现象的妇女,进行重点保护和治疗。以达到保护胎儿正常生长,提高人口质量的作用。

4、生育保险主要待遇有那些?

(一)产假。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休息的期限。具体解释为女职工在分娩前和分娩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有的假期。产假主要作用是使女职工在生育时期得到适当的休息,使其逐步恢复体力,并使婴儿得以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

我国在80年代以前,把怀孕、生育和产后照料婴儿的假期规定为56天。1988年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后,对原规定作了很大的修改。现法定正常产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若系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产假以4个月划界,其中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30天的产假;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很多地区还采取了对晚婚、晚育的职工给予奖励政策,假期延长到180天。

(二)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

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还有的地区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

(三)医疗服务。生育医疗服务是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合格的助产士向职业妇女和男工之妻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须的住院治疗。生育医疗服务是生育保险待遇之一。各国的生育保险提供给怀孕妇女的医疗服务的项目不同,一般是根据本国的经济实力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制定相应的服务范围。大多数国家为女职工提供从怀孕到产后的医疗保健及治疗。我国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药品、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

5、我国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企业包括全民、集体、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乡镇、农村联户企业以及私营和城镇街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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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三个方面:

(1)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目前,我国实行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养老保险金费用的办法,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可体现对实行计划生育的退休职工的适当奖励。一些地方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退休职工加发5%的养老金;也有的地方对实行计划生育一次性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退休金。

(2)基本医疗保险方面。按照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要把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的地区,要把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保障城镇职工落实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和安全需要。

(3)生育保险方面。生育保险一般是指国家或社会对生育、节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1994年原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确立了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

(4)社会福利制度方面。是通过免(减)费提供某种生活用品、服务或现金补贴,保障个人和整个社会的生存需要,改善人们的生活,改善个人和社会有发展的可能。为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国家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诸多计划生育奖励项目都是社会福利的一部分。

(5)商业保险方面。本法提出,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如开展养老保险、独生子女两全保险、计划生育手术平安保险等有利于计划生育的险种。

(6)农村养老保险方面。本法对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和思路做出了规定。特别强调在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时,第一,要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要求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第二,要坚持多种形式的原则,鼓励农民参加商业保险、养老储蓄、“绿色保险”等;第三,要坚持有条件的原则,必须从当地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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