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月12日的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小组会议上,人社部副部长汤涛在回应委员呼声时表示,延迟退休是大势所趋。2016年7月,人社部曾表示,方案已经初步成型,将在当年拿出并向社会征集意见,小步慢走,渐进到位。而且在方案出台后,将充分征求意见并经过5年过渡期,到2022年正式实施。今年1月9日,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时再次提及,针对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的趋势,适时研究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等应对措施。汤涛表示,无论是从养老金方面,还是从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来说,延迟退休都是大势所趋。建议部分岗位职工 可自由选择是否延迟 不过,汤涛也表示,不少职工对于延迟退休有着不同的意见,例如一些女职工,长期在急难险重的岗位工作,从体力劳动和危险性的角度考虑,她们不愿意延迟退休。
2、如果我们是2023年9月3日达到退休年龄,按照预计的放假规划的话应当是9月1日至3日放假。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法定退休年龄,想来大家也明白,主要还是依据1978年国发104号文件,《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普通情况是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男性60周岁,应该退休。现在,女性55岁退休主要指的是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职工。没有领取养老金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甚至赔偿金的。对于工作几年、几十年的老员工来说,这部分钱数甚至会高达几十万。所以说,如果是单位职工的话,办理退休应当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社保缴费到账以后才能够去办理。不是必须要赶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天去办理的。
3、国新办近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介绍,关于近年来各界一直高度关注的延迟退休年龄的话题,人社部正会同相关部门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人社部负责人表示,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目前的法定退休年龄已不适应人口结构的变化和老龄化的发展趋势,不适应劳动力供求关系的变化,也导致人力资源的浪费、人力资本利用率的下降。人社部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具体的延迟退休改革方案。由于延迟退休年龄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人社部在方案的研究制定过程中,将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统筹社会各界建议,确保方案科学可行、平稳实施。
4、2023年是十四五计划的中坚之年,相信我国十四五期间的养老保险制度变化都将初见端倪。到2023年退休,我们的养老制度或迎来这四大变化: 第一,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推进。12月份,国家已经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明确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2022年,将是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国统筹的开启之年。山东省2021年实现了养老保险退休无需省内转移,但现在依然需要跨省转移。10年过去了,目前也只有宁夏、四川、广东等少数几个省份出台的病残津贴制度,全国统一的制度并没有出台。按照十四五规划,我们将落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政策。2021年9月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实施,全国统一了遗属待遇政策。2021年下半年开始,全国各地就陆续组织了延迟退休的座谈会,广泛征求社会意见。2021年金融街年会上,人社部养老保险司司长聂明隽透露,我国的个人养老金制度将采取个人账户制,相关部门正在抓紧按程序制定有关政策。
5、尽管延迟退休政策遭到基层职工的反对,但是该政策马上就要实施了,有专家预计,延迟退休政策将在2022年正式实施,并出台相关细则,后面还会有5年的过渡期。而近期,人社部也给出了延迟退休的4条原则 :“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再者,延迟退休政策是搞渐进式的方式。所以,将来如何给中老年职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避免他们发生经济困难,也是相关部门要考虑的长远问题,所以,如何保障50至65岁老员工的工作机会,也将会与延迟退休政策一并出台, 平心而论,延迟退休即便是明年正式实施,如果按照人社部的四条原则来分析,对百姓生活的影响并不会太大,反而也带来了不少利好消息,给大家吃了颗定心丸。从总体来看,延迟退休的基本框架已经出炉,广大基层百姓也比较满意。
6、一边进入退休预备员大军, 一边苦恼于近年鼓励的延迟退休, 年轻人的快乐真的太难了!这不,关于延迟退休的最新消息出炉, 更引发了一片哀嚎~ 01 /// 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来了 在3月12日公布的“十四五”规划 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 按照“小步调整、弹性实施、 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等原则 逐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 这些原则分别指的是什么?比如说,原本满50岁退休的女性,政策实施后,第一年,变成50岁1个月或几个月退休。不同年龄段的人,退休年龄不同。对年轻人来说,延长的退休年龄幅度会大一些,但未来有很长的过渡期和适应期。不是规定每个人必须达到延迟后的法定退休年龄才能退休,而是要体现一定的弹性, 增加个人自主选择提前退休的空间。对于大家担心的“一刀切”问题,金维刚表示, 延迟退休不会搞“一刀切”。早在今年2月26日, 人社部在国新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 就对这些问题作出了回应。从国际上来看,延迟退休年龄是世界各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普遍做法。
7、现在延迟退休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据媒体报道,延迟退休将在2022年开始启动,将在2027年正式实施,相关配套政策也会陆续推出。导致我国要实行延迟退休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 已经逼近20%,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的社保的负担已经十分严重,大约2.8个在岗人员,要负担1个退休人员的退休金。而现在由于经济条件改善,医疗条件的提高,人们的预期寿命是77岁。目前,多数人的看法是,女性60岁退休,男性65岁退休为宜。从目前情况看,延迟退休政策对60后的影响不会太大,而70后目前也有一部分人开始办理50岁退休准备了。更何况,延迟退休是渐进式的,每年延后几个月,所以70后受到的影响很小,最多也就是晚退休二年罢了。而80后群体会延迟三至五年退休,到了90后、00后这一代人,基本上就是要65岁退休了。综合来看,延迟退休对70后的影响不大,对80后影响明显,而对90、00后就只能是65岁退休了。
8、退休方案已经大概“确定” 早在2014年的一季度,人社部门就人口老龄化将面对的困境,提出了“延迟退休”等相关解决方案。至今已经7年过去了,国家关于延迟退休的政策以及细化落地方案却迟迟没有出台,这让很多人担心。延迟退休以及是必然趋势了,但毕竟延迟退关系个人的利益。正好在政策范围内被延迟退休,那么意味着自己的工作时间也会被增加,这样谁会愿意呢?并且,国家不会让人白白延迟退休的,会通过一系列的手段和措施,让被延迟退休的人们拥有更好的待遇。届时正面临着退休的65后以及70后群体,将不可避免的成为第一批延迟退休的人。按照“渐变式的调整”的调整原则,正式开始实施这个计划的时候后,第一批赶上延迟退休的人,最多可能只会往后多上几个月的班而已,并不会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延迟退休其实并不用感到恐慌,相反,过早的退休,反而会造成一些与社会脱节等的不良心理障碍。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维护其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发展规划并监督落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第二章 劳动保护第四条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负责。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二)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三)遵守国家对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
(四)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依法告知女职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落实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
(六)采取措施保护夜班劳动的女职工安全。
(七)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其他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损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行为:
(一)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除外)。
(二)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形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三)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限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辞退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四)其他损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行为。第七条 职工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第八条 被派遣劳动者中有女职工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向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保健费。
(二)连续站立劳动4小时以上的,每2小时安排20分钟工间休息。
(三)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给予1至2天的休假。第十条 经待孕女职工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对其予以保护。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二)对不适宜原劳动岗位的,根据医疗机构证明,适当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岗位。
(三)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四)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劳动量。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产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女职工生育依法享受158天产假(其中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自治区增加的产假60天),并依法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
(二)女职工产前休假的,给予不超过15天的产假(计入法定产假)。
(三)女职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女职工,除给予42天产假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还可以享受最长为56天的延长假。延长假的待遇执行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确定的待遇标准;未签订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的,延长假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发给适当的营养补助费。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术后一周内不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1天。
(二)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息2天;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2天。
(三)结扎输卵管的,休息21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息21天。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计划生育手术保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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