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轼生活的社会背景是什么

苏轼生活的社会背景是什么

lysxtv 2025-04-11 新闻中心 31 次浏览 0个评论

苏轼所处在王安石变法时期。社会背景如下:

苏轼生活的社会背景是什么

1、三冗危机

北宋立国后,为了防止地方割据,收归行政权、财权、军权,采用分化事权的方式,维护中央集权;政治上实行文人治国,军事上奉行守内虚外。

宋初,为削弱官员的权力,实行一职多官,但设官分职尚有定数。自宋真宗时起,朝廷关于官员致仕的诏令日见增多,至宋仁宗时,更是三令五申。同时由于大兴科举、采用恩荫制、奉行“恩逮于百官唯恐其不足”的笼络政策,导致官员多贪恋权位,官僚机构庞大而臃肿(“冗员”)。

为稳定社会秩序,抵御北方民族的南侵,宋初实行“养兵”之策,形成了庞大的军事体系;同时为了防止武将专权,实行“更戍法”,使得兵将不相习,兵士虽多但不精,对外作战时处于不利地位(“冗兵”)。

军队、官员的激增导致财政开支的增加,使得本就拮据的政府财政更加入不敷出,再加上统治者大兴土木、修建寺观等,形成了“冗费”。三者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最终形成北宋积贫积弱的局面。?

2、内忧外患

财政的亏空迫使政府不断增加赋税,除了缴纳名正言顺的“两税”之外,还有各种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给民众造成沉重负担,加之连年战事和频繁的自然灾害,百姓苦难,各地怨声不断。农民由于没有生路,纷纷揭竿而起。

同时,外敌的侵扰给北宋政权带来巨大的生存压力。北宋建国以后,就与东北边境的契丹族和西北边境的党项族连年发生战争,由于北宋政治腐败和军队软弱涣散,虽然耗费了巨额的财力和人力,但每每以失败告终。庆历三年(1043年),以范仲淹为首的“庆历新政”,历经一年即告失败,并未改变这一严峻形势。

宋神宗即位后,大宋王朝虽然表面上一派繁荣,其实内部已经蕴涵着深刻的矛盾和问题。由于土地兼并现象严重,大批农民丧失土地,兼之富豪隐瞒土地,导致财政收入锐减,出现了立国以来少有的财政赤字,“百年之积,惟存空簿”。

扩展资料:

苏轼的轶事典故

1、道化童蒙

苏轼、苏辙兄弟少年时在家乡今四川省眉县天庆观读书,他们的启蒙老师是道士张易简。? 当时张易简道长收的学生有几百人,苏轼是倍受张道长喜欢的学生之一,另一个是后来载入《仙鉴》的知名道士陈太初。? 据东坡《志林》记载,在苏轼被贬黄州时,他的老同学陈太初在汉中羽化仙去。

由于苏轼自小受道教的启蒙教育,他的一生对道教情有独钟,常穿道袍,游访道士。如《放鹤亭记》对道人张天骥大加赞赏,而《后赤壁赋》又以道人入梦结尾。

在他被贬时,仍给许多道观、道堂撰文,于是有了《众妙堂记》、《观妙堂记》、《庄子祠堂记》等等美文。在《众妙堂记》文中他讲述了梦中见到自己的小学老师张易简道长并深受教诲之事,可见道教对其影响之深。

苏轼之弟苏辙在《龙川略志》开篇即言梦见小学时读书天庆观之事,梦中的苏辙通过与老子像的对话,泄露了一个鲜为人知的天道报应现象:不杀生可以长寿。?

2、应考趣闻

宋仁宗嘉佑二年,苏轼以一篇《刑赏忠厚之至论》的论文得到考官梅尧臣的赏识,并推荐给主试官欧阳修。欧阳修亦十分赞赏,欲拔擢为第一,但又怕该文为自己的门生曾巩所作,为了避嫌,列为第二。结果试卷拆封后才发现该文为苏轼所作。到了礼部复试时,苏轼再以《春秋对义》取为第一。?

关于《刑赏忠厚之至论》中的内容:“皋陶曰杀之三,尧曰宥之三”,当时考官皆不知其典故,欧阳脩问苏轼出于何典。苏轼回答在《三国志·孔融传》中。欧阳修翻查后仍找不到,苏轼答:“曹操灭袁绍,以绍子袁熙妻甄宓赐子曹丕。

孔融云:‘即周武王伐纣以妲己赐周公’。操惊,问出于何典,融答:‘以今度之,想当然耳’。”欧阳修听毕恍然大悟。

3、程苏结怨

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司马光去世,大臣们正举行明堂祭拜大典,赶不及奠祭,仪式一完成,大臣们希望赶去吊丧,程颐却拦住大家,说孔子“是日哭则不歌”,参加明堂典礼之后,不该又吊丧家。

大家觉得这不近人情,反驳说,“哭则不歌”不代表“歌则不哭”。苏轼嘲笑程颐说:“这是枉死市上的叔孙通制订的礼法。”这是苏轼、程颐两人结怨的开始。?

有一次国家忌日,众大臣到相国寺祷佛,程颐要求食素,苏轼责问说:“正叔(程颐表字),你不是不喜好佛教吗?为什么要吃素食?”程颐说:“礼法:守丧不可饮酒吃肉;忌日,是丧事的延续。”

苏轼唱反调:“支持刘家的人露出左臂来罢!”(用史记典故,苏轼自比为汉朝的太尉周勃,把程颐比为吕氏乱党,要求大家支持他。)范淳夫等人吃素食,而秦观、黄庭坚等则吃肉。

百度百科-王安石变法

百度百科-苏轼

你的事总体上说是于法有据,但是现实操作起来困难。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你是否有在公司上班的证据,比如考勤,工作证,工作记录、证人证言之类的证据,如果有一切好办,如果没有只凭一张空口,很难拿到钱。根据劳动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所以,首要的还是要考虑怎么能搜集到一些证据最重要(希望以后一定要有点维权意识,去一个公司一定要掌握一些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其二,根据你的描述,劳动局的人属于行政不作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无论受理还是不受理,都应通知你本人,所以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你可以去行政投诉,一般办公大厅都有行政投诉电话的。

最后,祝愿你能拿回属于自己的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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