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整理了关于武汉落户的十个问答。
对于湖北人来说,能够落户武汉是个相当不错的选择。不过作为副省级城市的武汉,其落户也并不是完全放开的。我们整理了关于武汉落户的十个问答,应该能解答所有希望落户武汉的朋友们的疑惑了。
Q1:武汉中心城区和远城区 买房落户 政策有区别吗?
A:武汉中心城区指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开发区和化学工业区;这些区域的 落户政策 是购买面积在100平米以上企鹅总价不低于50万元的 新房 ,购房者需年满16周岁。
武汉市远城区是指:黄陂区、新洲区、汉南区、东西湖区、蔡甸区、江夏区;这些区域需购买总价20万元以上且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
Q2:购房落户支持几个人同时落户?
A:目前购房落户政策支持3个人同时落户,包括购房者本人、配偶和18周岁以下子女一人(双胞胎和多胞胎不受限制)。
Q3:2008年11月1日以前买的房子能落户吗?
A:2008年11月1日以前买的二手房,如果属于中心城区,则要求总价在30万元以上或面积在120平米以上。如果属于远城区,则无法落户。
Q4:武汉购房落户手续收费吗?
A:武汉市购房落户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一般可在7个工作日内办好。
Q5: 房产证 上面有其他人,也能落户吗?
A:除了夫妻共同财产外,其他房屋 共有产权 人,如果去所占份额符合落户标准,也可办理落户。
Q6:如果买了多套小房子,可以累加吗?
A:这是可以的。如果多套房子累加后符合总价和总面积的标准,也是可以落户的。
Q7:二手房可以落户吗?
A: 买二手房 不可以落户,但具备一定条件的人可以落户到自己二手房里。具体如下:
毕业超过2年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经教育部认证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留学回国人员,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在汉落户:
1、本科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内、研究生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内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生,或经教育部认证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留学回国人员;
2、在汉有合法固定住所;
3、在汉企事业单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连续缴纳1年的社会保险,或者自主创业且本人为法定代表人,且企业正常经营半年以上。
Q8:在哪里办理武汉购房落户手续?
A:武汉各行政区政务中心公安窗口均可办理。此外平安武汉网也已经开通了在线受理功能。
Q9:购房落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A: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手写签名)(可进入平安武汉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购买住房办理武汉市 常住户口 申请表);
2、经入户地派出所审核并盖章的《购买住房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3、 房屋所有权 证和 土地使用权 证原件及复印件;
4、 购房合同 和全额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入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关系证明(对照以下情况出具证明材料):
(1)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关系明确的,出具《户口簿》。
(2)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需出具《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无《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原籍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
(3)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能反映子女关系的相关证明(父母工作履历表和子女在校学生档案原始资料),无法出具原始资料的,需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4)对非婚生子女(无论有无出生证),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申请人系离婚后再婚, 携子女随迁的(申请人有抚养权),须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需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明确子女抚养权);属法院判决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法律文书。
7、夫妻一方或双方均属学生 集体户口 的,需出具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材料要求
1、所有的申报材料均用A4纸提供;
2、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需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
Q10:户口可以迁移吗?
A:中心城区因为购房可以平行前移,也可以由中心城区迁往远城区,但远城区户口不可迁至中心城区的自有二手房。
武汉远城区户口转成中心户口怎么办
参见以下《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办法》
请逐条阅读,核对自己的基本情况后,将符合自身情况的条款摘录下来,会有用的:)
第一条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登记缴费工作,根据《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武政[2007]8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及武汉经济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医保,按本办法登记缴费。具体对象包括:
(一)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
(二)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居民;
(三)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老人)。
第三条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教育、民政、残联、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单位,共同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工作。
地税部门负责居民医保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城镇居民参保登记和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20日(居民参保年龄的计算截至参保当年的12月31日)。
新生儿可在完成户籍登记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当年的居民医保费,并从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第五条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08年10月31日,为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过渡期。城镇居民可在过渡期内的正常工作日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一次性缴纳2008年度的居民医保费,并从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第六条城镇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出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彩色登记照(持有第二代身份证的居民不提供彩色登记照),并自行确定一张用于缴费的银行卡。以下三类人员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低保对象需出示有效的《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需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低收入家庭老人需提交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证明。
第七条城镇居民分别到以下地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据实填写《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一)学生在学校领取《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低保家庭学生除外)。
(二)低保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具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城镇户籍,居住在中心城区以外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除上述(一)、(二)、(三)项外的其他城镇居民,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八条参保居民的家庭(个人)缴费标准为:
(一)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每人每年缴纳20元。
(二)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
(三)低收入家庭老人每人每年缴纳50元。
(四)除以上(一)、(二)、(三)项外的其他参保居民每人每年缴纳340元。
第九条居民缴费和领取社会保障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缴费。
参保居民(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除外)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用于缴费的银行卡上预存不低于应缴费额的金额,在征收期内,由地税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一次性足额扣缴应缴的居民医保费。
参保居民未按规定缴费的,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领取社会保障卡。
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完成参保登记手续60日后,其他参保居民完成参保登记缴费手续60日后,凭户口簿或身份证和《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信息单》,到参保登记地社区居委会领取社会保障卡。
第十条重度残疾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无特殊情况,低保对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低保身份未发生变化期间,均可连续按年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如居民低保身份发生变化,需在每年的11月1日到12月20日,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进行年审,并按规定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后,方可享受次年医保待遇。
第十一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的具体经办工作职责如下:
(一)社区居委会负责审查居民参保资格,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发放社会保障卡;汇总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及低收入家庭老人的参保资料报送辖区社保处。
(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社区居委会办理居民参保登记工作;负责出具低收入家庭老人证明。
(三)学校负责宣传动员学生参保,发放宣传资料和《申请表》,鼓励并指导学生在自愿的基础上按规定缴费;向社保处汇总报送学生个人基本信息。
(四)民政部门负责将全市低保对象的基本信息提供给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并组织低保对象参保。
(五)残联负责将全市重度残疾人的基本信息提供给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并组织重度残疾人参保。
(六)地税部门负责居民医保费的征收工作,确认、汇总居民医保费缴费情况并及时反馈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
(七)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居民参保登记业务工作;建立居民医保核心数据平台;分区、分类汇总居民登记缴费信息;处理各类账务;制作并统筹发放社会保障卡。
第十二条已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政府组织的其他医疗保障的人员,不能参加居民医保。
参加省、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子女互助合作医疗的居民暂不参加居民医保;享受有关劳保医疗待遇的18周岁以下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居民医保。
第十三条已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参保居民,因就业参加职工医保、参军、户籍迁移、出国定居、死亡等情况,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参保登记地办理停保手续。如上述情形发生在待遇享受期内,不办理退费手续;如发生在缴费之后,待遇享受期之前,参保居民到参保登记地办理停保手续后,再到辖区社保处办理个人缴费部分的退费手续。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和职工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从居民医保转到职工医保,其居民医保待遇享受至职工医保待遇开始(限定在当年12月31日前)。
第十五条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互不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不计算在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内;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也不计算在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内。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居民医保咨询电话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85764191、85732967
市医疗保险中心:59335917
市基金结算中心:85764200
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85773100
社区网络维护电话:85754043
江岸社保处:51273816
江汉社保处:85764594
硚口社保处:50332801
汉阳社保处:50468790
武昌社保处:51866269
青山社保处:51608407
洪山社保处:87396536
东湖分局:67880229、67880230
沌口社保办:84891460
税务服务热线:12366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武汉远城区户口转成中心户口怎么办
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接下来我为大家整理武汉远城区户口转成中心户口怎么办的相关介绍,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一)办理条件
1、新城区(含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的户籍人员;
2、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及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有自有产权房屋;
3、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就业创业,就业的'单位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2年以上,创业的正常经营2年以上;
4、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自有产权房屋的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在中心城区连续缴纳2年以上的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连续2年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5、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落户地所在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
2、派出所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
3、分局审核后,向市局呈报;
4、市局审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批准入户通知单》。
(四)办理期限
派出所、分局、市局各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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