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自愿放弃五险一金

入职自愿放弃五险一金

lysxtv 2025-04-23 新闻中心 95 次浏览 0个评论

入职自愿放弃五险一金是无效的。

入职自愿放弃五险一金

员工即使在入职时承诺自愿放弃缴纳五险一金,这种放弃是无效的,因为缴纳五险一金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不能因此免除责任。如果公司未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劳动监察途径要求补缴。此外,劳动者还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即使劳动者事后反悔放弃社保的承诺,法院通常也会支持其经济补偿的要求,因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法律的初衷。因此,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避免因违法行为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五险一金的法律规定:

1、五险一金的含义:五险指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2、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参保义务: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员工也有权利要求单位依法缴纳;

4、放弃权利无效:员工自愿放弃五险一金的协议是无效的,因为这关系到员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5、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若未依法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员工在入职时即便自愿放弃五险一金,此举在法律上仍是无效的,因为缴纳五险一金属于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免责。若公司未缴纳,劳动者有权要求补缴或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法院亦会支持劳动者权益,故用人单位应确保劳动合同合法,以免承担违法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无效。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本身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许多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会顺带让员签订一份“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但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依法缴纳社保。所以,无论员工是否属于自愿放弃社保,这都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八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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