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异地医保报销比例如下:已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与本地报销比例一致,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报销比例按照成都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标准各缴费档次下降10%。
成都市异地医保报销比例,对于已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其报销比例与本地报销比例保持一致;而对于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其报销比例则会根据成都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相应各缴费档次下降10%。这意味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对于保持较高的报销比例是有利的。具体的报销比例可以通过咨询当地人社局获得详细信息。
医保的报销政策:
1、报销范围:规定了哪些医疗服务和药品可以通过医保报销;
2、报销条件:明确了享受医保报销所需满足的条件,如参保资格、就医流程等;
3、报销流程:描述了从就医到报销的具体操作步骤;
4、报销限额:设定了医保报销的最高限额,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5、自付比例:确定了参保人员在医疗费用中需要自行支付的比例;
6、封顶线:定义了医保报销的最高金额,超过封顶线的费用不予报销。
综上所述,成都市异地医保报销比例对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与本地报销比例一致,而对未办理备案的参保人员则下降10%,因此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有利于保持较高的报销比例。详细的报销比例可咨询当地人社局获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成都市医保报销细则
成都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其数额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三级医院85%,二级医院90%,一级医院92%,与医保机构签订了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在此基础上,年满50周岁的增加2%,年满60周岁的增加4%,年满70周岁的增加6%,年满80周岁的增加8%,年满90周岁的增加10%。根据年龄增加后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不得超过100%。
肺癌特殊门诊是成都市医保实施的重点疾病门诊之一,下面是报销流程:
1、患者就诊后,医院将门诊费用及处方信息录入电子病历系统;
2、医院将门诊费用信息通过医保电子结算平台上传至成都市医保中心;
3、成都市医保中心审核费用信息,对符合规定的费用进行报销;
4、报销完成后,医保中心将报销信息发送至医院,由医院通过电子病历系统向患者出具医疗费用结算凭证;
5、患者凭医疗费用结算凭证到医院财务窗口领取报销款项。
综上所述,患者在使用医保报销肺癌特殊门诊时,需要提供符合规定的医保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同时需要在医院就诊时选择指定的医保定点机构,以确保报销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1、成年低档缴费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95%,在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53%。2、成年高档缴费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95%,在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68%。3、学生儿童参保人员(含大学生)在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住院医院费报销比例提高至95%,在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院费报销比例提高至60%。
法律依据:《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含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下同),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先支付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按下列比例支付:
(一)按第一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6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60%,二级医院55%,三级医院35%;
(二)按第二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0%;
(三)按第三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65%;
(四)学生儿童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0%。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参保人员支付下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费用:
(一)住院医疗费;
(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
(三)住院期间因所在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发生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手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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