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
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扩展资料
社会各界对于房地产税的法理依据存不同看法。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曾在多个场合表示,地产的所有者是国家,而房产的所有者是私人,土地是升值的,房屋是贬值的,房地产税开征在法理和理论上没法给出可信服的解释。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人民网-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考虑合并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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