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1、还有安置费!
2、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征地补偿标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见附件6) 三、各地征地年产值标准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组织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9]54号)(见附件8) 四、征地安置及社会保障 1、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见附件2) 2、中共四川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号)(见附件3) 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见附件4) 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见附件5)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见《四川省征地补偿标准文集》之四:各地、市(州)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四川省征地补偿标准文集 一、四川省地方法规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省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二、省委、省政府文件 2、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 3、中共四川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号) 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 5、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 6、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 三、省级有关部门文件 7、《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川劳社发[2004]6号) 8、《关于组织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9]54号) 四、各地、市(州)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9、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0]第78号) 10、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方案的批复》(川府函[2008]88号) 1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08〕59号) 12、《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 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乐山市政府令[2008]第 8 号) 13、《峨眉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暂行办法》(峨眉山市政府令[2006]第 6 号) 14、《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达州政府令[2008]第47号) 15、关于印发《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09]10号) 16、《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09]32号) 17、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2004年颁布) 18、《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函〔2008〕77号) 19、《自贡市建设 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政府令[2009]第65号) 20、《凉山州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办法》(凉山州人民政府文件2009年9月) 21、《关于川汶公路改建工程 征地拆迁补偿征赔执行标准的通知》(阿府办函〔2009〕186号) 22、《关于印发汶马公路改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征赔标准的通知》(阿府办发〔2008〕11号) 23、关于印发《双流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双府发[2009]30号) 24、关于印发《会东县农村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会东府发〔2009〕24号) 五、各地、市(州)征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25、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4]19号) 26、《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操作办法 27、《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6号) 28、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农转非村民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4〕50号) 29、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达市府办〔2010〕16号) 30、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07〕21号) 31、阿坝州人民政府批转《阿坝州失地无业农牧民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阿府发〔2006〕7 号) 32、阿坝州人民政府批转《失地无业农牧民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阿府发〔2006〕8号)
3、自留山自留地都可以要求进行土地补偿费!
4、除土地补偿费之外还可以要求赔偿附着物,也就是建房的费用!
5、剩余劳动力,是农转非之后给予12个月以上的当地工资补助!也可以安排工作!
6、征收集体土地后,应当妥善安置被征收土地的村民!所以单位有义务安排你们的后续生活,包括工作,可以找一定的人员进场!安置房,你参照一下四川省出台的安置补助措施!
法律分析:1、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由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质的单位实地勘测,并按国家规定地类标准进行分类的面积作为计算征地补偿的依据。
2、被征收耕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公布,并作为征地补偿计算依据。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据实计算支付。
4、征收耕地每亩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的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由征地单位按征收土地面积以每亩500元的标准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对剩余土地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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