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最早是2004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丧失劳动死亡职工的子女已长大成人参加劳动等待遇条件; ②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如工伤职工已康复需要重新鉴定劳动能力的; ③拒绝治疗者; ④那些已经被判刑并即将被投入监狱执行死刑的人。 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工伤待遇和民事赔偿 由于第三人侵权被认定为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的双重享受,但工伤保险不能享受工伤医疗;其他情况下,不能双重享受。
:1.第四十二条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是哪个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在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的解释》 第八条员工在哪里受伤由于第三方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不接受应用程序或不认识到员工的工伤为由或他或她的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第三方或获得民事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损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其近亲属未向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未获得民事赔偿的,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2.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各国和地区的工伤保险法和国际劳工公约对工伤范围的规定主要采用以下立法模式:一般立法模式、列举立法模式、混合立法模式。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采取列举立法模式,通过积极列举与消极列举相结合,明确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范围。
3.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其近亲属向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不包括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用。 工人的补偿福利不会永远持续下去,如果其中一种情况是在第42条规定的工人补偿保险法,可能会被终止。此外,如果职工因第三人侵权而受伤,则可以双重享受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待遇,但工伤保险不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其他情况下,不能双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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