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签注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签注手续、延续居住证有效期的行为。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应当在届满1年前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补办后恢复使用功能。
居住证签注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也可。
2、居住证原件。在居住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办理延期手续。
3、现住地址证明材料。如果现住地址未发生变化,则不需提供;如果发生变化,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租住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寄住或借住的提供房屋所有人或户主出具的寄住或借住证明,居住在单位内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居住证明。
综上所述,居住证签注是居住证持有人为了维持居住证有效性而必须进行的年度更新手续,对于保持居住证的连续有效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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