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地分机构即可退保。需要准备以下材料:解除合同申请书;保险合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退保分以下两种情况: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一般保险公司规定投保人收到保单后十天为犹豫期。通常保险公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正常退保:超过犹豫期的退保视为正常退保。通常领取过保险金的保单,不得申请退保。正常退保一般要求保单经过一定年度后,投保人可以提出解约申请,寿险公司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投资人和主发起人的身份控股设立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15日,注册资本金151.15918986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上海。 作为中再集团公司旗下唯一的直保财险公司,中国大地保险成立十八年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创造了令业界刮目相看的“大地现象”。公司已设立分公司36家、营业部1家,5个层级的机构总数超过2000家,全国性服务网络已经形成。美国纽约代表处顺利设立。 2007年保费规模即突破100亿元。 2018年,公司继续保持了良好发展势头,保险业务收入超过424亿元,市场排位居行业第五位。2019年9月1日,2019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在济南发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排名第154位。2020年9月28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2020中国企业500强榜单,中国大地保险位列其中。2020年9月22日,由世界品牌实验室(World Brand Lab)发起主办的亚洲品牌大会——2020年第十五届亚洲品牌500强发布会在上海举办,中国大地保险蝉联“亚洲品牌500强”。
二、致力于建设独具特色的服务体系是公司业务跨越式发展的致胜法宝。2005年,开业第二个完整经营年度即开通了全国统一客户服务专线95590;2007年9月,实现了车险全国通赔,并同时开通了“赔案在线查询”系统,成为业界唯一提供“赔案在线查询”特色服务的保险公司;2008年,公司开展了“客户服务年”活动,把车险通赔和赔案在线查询特色服务延伸到了县级机构,运营中心建设全面启动,客户服务标准日趋统一规范,为公司业务发展和市场开拓提供持续支持。 人才培养 公司坚持以人为本,重视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已拥有一批专业的管理队伍和业务精英,总公司具有博士学位、博士后经历的人员占总人数的10%以上,研究生以上学历者占比超过70%。 社会口碑 在人民网“2005年最受网友最信赖的十大保险公司”评选中,公司从上百家公司中脱颖而出,名列第七;在新浪网“2006年网友最信赖保险公司”评选中,跃居第一;2007年首次入选“中国企业500强”,2007、2008连续两年入选“上海企业100强”。在“2008搜狐网络金融理财盛典”活动评选中,获得“财险理赔最迅速的保险公司”奖;在“第四届中国保险创新颁奖盛典”上,荣获2009年度“最具成长性保险品牌”大奖。95590荣获“中国最佳联络中心奖”。
济南市济阳县建行干了9年临时工是可以补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办理社保,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保的,劳动者可以到社保局进行投诉,也可以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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