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与 工伤待遇 兼得可以吗 侵权与工伤待遇兼得是可以的。需要技巧r按照人民法院的 经济纠纷 会议纪要的规定,先申请 工伤认定 、赔偿,完毕后,再申请肇事方赔偿就可以。反之, 工伤 支付 工伤保险 待遇的差额,就不好了。 通过了解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是可以得到肯定的答案的,尽管在现实中存在较大的争议。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 职业病 导致暂时或永久 丧失劳动能力 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 社会保险 制度。工伤保险补偿是指:因为工伤保险所获得的补偿。《工伤保险》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补偿是一种补偿制度,是为了充分保护职工的基本权利,也是对受害人家属的帮助与救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表现,并有利于降低单位经营风险有积极的作用,是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的体现。 侵权须赔偿,受害人受到他们的不法侵害当然有权利要求赔偿。 侵权责任法 的主要功能应该是救济而不是其他的。 虽然受害人是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是其享有的权利存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不应排斥,也不是请求权的竞合。侵权损害赔偿是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了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使受害人享有主张 人身损害赔偿 和 精神损害赔偿 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 人身损害 ,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法律规定,受到伤害的劳动者获得了双重主体身份,作为劳动者当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补偿,同时还享有向侵权人主张人身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企业职工由于 交通事故 或其他 侵权行为 引起的工伤(即侵权与工伤竞合,同一事故同时具有侵权损害赔偿及工伤保险赔付的情形)该如何赔付?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 工伤保险条例 》没有明确规定。 于是,各地在制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时出现了三种情形: 一、双赔。即既向侵权方主张赔偿权利,又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 深圳 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已获得商业保险支付或者赔偿的因工 伤残 员工或者因工死亡员工的亲属,仍可以依本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差额赔偿。即侵权方先行赔偿或用人单位垫付,不足工伤保险待遇部分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获得赔偿后退还用人单位垫付款项。如《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于道路、航运、航空、铁路等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或者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时所发生的工伤,或者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伤害赔偿。获得的伤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三、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赔偿。如 北京 等地的《实施办法》。 针对这类情况,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审理此类案件出台了一个内部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 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鄂高法 [2004]95号)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所致,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已获侵权损害赔偿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赔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劳动者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依人身 保险合同 获得的赔偿,用人单位不得在工伤待遇中扣除。”从该《意见》可以看出,人民法院还是倾向于在侵权与工伤竞合时主张双赔。但是,该《意见》只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一个指导性意见,并不能作为办案的法律依据,因此,在实践中还得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 作出相应裁判。 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是可以兼得的,根据有关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及 侵权法 中有关条例的规定,这种行为是可以获得法律的支持的。并且已经有很多地区出台了有关该类案件的类似解决办法,虽然还是会存在一些争议的点,但是在处理该类案件时还是可以获得大多数人的支持的。
深圳市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一至四级伤残员工经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认定为完全依赖护理、大部分依赖护理、部分依赖护理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分别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50%、35%支付护理费。
《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工伤员工自工伤事故发生月至医疗期满作出医疗终结月,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为工伤员工负伤前上一个月的工资总额。工伤员工工作不满一个月的,工伤津贴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按工伤员工负伤时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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