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离职后,如果户籍仍在南京,可以选择以自由职业者或个体工商户的身份继续缴纳社保;若户籍不在南京,则需要将社保关系转移到户籍所在地或新就业地。
一、南京户籍离职者交社保方式
对于南京户籍的离职者,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继续缴纳社保:
1.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前往所在区的社保经办机构,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办理自由职业者社保参保手续。自由职业者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根据个人收入情况确定。
2.注册个体工商户并参保:如有创业打算,可以注册个体工商户并办理社保参保手续。个体工商户社保缴纳标准与企业类似,需缴纳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二、非南京户籍离职者交社保方式
对于非南京户籍的离职者,有以下两种处理社保的方式:
1.社保关系转移:将南京的社保关系转移到户籍所在地或新就业地。具体转移流程需咨询原参保地和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转移后,按照新参保地的规定继续缴纳社保。
2.在南京继续缴纳:如仍计划在南京工作或生活,可以寻找新的工作单位,由新单位继续缴纳社保。在找到新工作之前,可以选择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在南京继续参保,确保社保不断缴。
无论选择哪种方式,离职者都应及时了解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社保权益不受影响。同时,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社保缴纳方式。
综上所述:
南京离职后交社保的方式取决于离职者的户籍和就业状态。南京户籍的离职者可以选择以自由职业者或个体工商户的身份继续参保;非南京户籍的离职者则需考虑社保关系转移或在南京继续缴纳的问题。无论选择何种方式,都应确保社保不断缴,以保障个人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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