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须凭经办机构开具的单证,到指定银行按月领取,但其享受待遇期限不超过二个月的,可以一次性领取。
附:
绍兴失业金办理指南
办理对象:
1、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2、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解除合同,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及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可领失业补助金720元/月。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领失业补助金288元/月。
享受期限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最长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在2020年12月底前提出申领的,在申领前应享受的失业补助金、价格临时补贴可一次性予以补发。
申领途径
扫码申请
移动手机端通过扫描二维码填报申领。
网站申请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电脑端登录海智汇服务网,直接在“失业补助金”窗口点击进入申请页面。
窗口申请
失业人员也可凭本人身份证或市民卡向失业前最后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领。
各区县市联系电话
越城区:89102856
柯桥区:84126767
上虞区:81262105
诸暨市:87037587
嵊州市:83276813
新昌县:86223440
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职工,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
浙高法民一〔2015〕9号
十四、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失业保险为由主张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是否需要审查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相关条件?
答:城镇职工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失业保险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当参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审查劳动者如正常缴费是否满一年以及是否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农民合同制职工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失业保险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当参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劳动者是否连续工作满一年。对符合前述条件的劳动者,应当依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总额的二倍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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