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收到的房款计入预收账款,按预收房款已缴纳各种税金,成本计入开发成本,2011年进行完工结转。分录如下:
1、预收账款转主营业务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2、开发成本转存货
借:开发产品
贷:开发成本
3、月末结转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贷:管理费用
贷:销售费用
贷:财务费用
4、如有利润可按25%预缴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5、年末结转本年利润及所得税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未分配利润
借:未分配利润
贷:所得税
6、2011年年末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相关事项的纳税调整即可。
开发成本完工,综合验收后,才能正式结转销售收入,在未完工前收的房款计入预收账款,但到年底如果有业主入驻,可以预转收入。交税又称纳税,是自然人或法人向国家税务机构交纳税款的行为和过程。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省级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3500元/月(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及外籍人员、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中国境内的所得每月还可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3%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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